經典總結,“營改增”后企業合同管理的八大要點!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營改增對企業帶來的并不僅僅是稅率的簡單變化,它對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涉稅管理、客戶管理、合同管理、現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將產生重大影響。企業應積極利用營改增這一契機,通過改善和優化自身的內部管理體系來最大程度地利用營改增所帶來的機遇,并降低潛在的風險。合同管理是企業完善內部管理體系中的重要一環,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將直接影響企業的稅負承擔及稅款交納。本文主要介紹營改增后企業合同管理中需要關注的幾個要點問題。
一、合同簽訂時應當審查對方的納稅資格,并在合同中完善當事人名稱和相關信息
1、“營改增”之后,原來的服務提供方從營業稅納稅人,可能變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服務提供方的增值稅作為進項可以被服務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簽訂合同時要考慮服務提供方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結算票據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增值稅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評定報價的合理性,從而有利于節約成本、降低稅負,達到合理控稅,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雙方名稱的規范性要求要高于原來的營業稅納稅體系。在原有的營業稅體系下,雖然也有發票開具的規范性要求,但相對而言,增值稅體系下對服務提供方開具發票將更為嚴格。在原有體系下并不需要特別提供納稅人識別號信息,但現在服務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賬號信息主動提供給服務提供方,用于服務提供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合同中應當明確價格、增值稅額及價外費用等
1、營業稅屬于價內稅,稅款包含在商品或價格之內,而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價格和稅金是分離的,這一點與營業稅完全不同。增值稅的含稅價和不含稅價,不僅對企業的稅負有不同的影響,而且對企業收入和費用的影響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別約定,營業稅一般由服務的提供方或者無形資產的轉讓方承擔。而增值稅作為價外稅,一般不包括在合同價款中。
2、增值稅稅率相對于營業稅稅率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對方轉嫁稅負,服務提供方或者無形資產的轉讓方稅負將明顯上升。因此,營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價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稅。鑒于采購過程中,會發生各類價外費用,價外費用金額涉及到增值稅納稅義務以及供應商開具發票的義務,有必要在合同約定價外費用以及價外費用金額是否包含增值稅。
三、合同中對不同稅率的服務內容應當分項核算
營改增之后,同一家企業可能提供多種稅率的服務,甚至同一個合同中包含多種稅率項目的情況也會經常發生。對兼營的不同業務,此時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不同稅率項目的金額,明確地根據交易行為描述具體的服務內容,并進行分項的明細核算,以免帶來稅務風險。
四、發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條款的約定
1、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到抵扣環節,開具不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發票不合規,都將給受票方造成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應當考慮將取得增值稅發票作為一項合同義務列入合同的相關條款,同時考慮將增值稅發票的取得和開具與收付款義務相關聯。一般納稅人企業在營改增后可考慮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才支付款項”的付款方式條款,規避提前支付款項后發現發票認證不了、虛假發票等情況發生。
2、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后果非常嚴重,最高會面臨無期徒刑的刑罰,因此在合同條款中應特別加入虛開條款。約定如開票方開具的發票不規范、不合法或涉嫌虛開,開票方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必須明確不能免除其開具合法發票的義務。
3、另外,增值稅發票有在180天內認證的要求,合同中應當約定一方向另一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方應派專人或使用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等方式在發票開具后及時送達對方,如逾期送達導致對方損失的,可約定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4、在涉及到貨物質量問題的退貨行為時,如果退貨行為涉及到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當約定對方需要履行協助義務。(具體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19號)(2015年4月1日施行)有“關紅字專用發票的辦理手續”等相關規定。)
五、三流不一致的風險如何規避?
1、為了防范虛開增值稅發票,國稅總局曾出臺規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謂“三流一致”,指資金流(銀行的收付款憑證)、票流(發票的開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勞務流)相互統一,即收款方、開票方和貨物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必須是同一個法律主體,而且付款方、貨物采購方或勞務接收方必須是同一個法律主體,如果三流不一致,將不能對稅款進行抵扣。
2、合同中應當約定由供應方提供其發出貨物的出庫憑證及相應的物流運輸信息。如果貨物由供應方指定的第三方發出,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導致虛開發票的行為,需要明確供應方提供與第三方之間的采購合同等資料。
3、對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過簽訂三方合同的方式減少風險,或者也可通過約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來解決,但需要提供相應委托協議,以防止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當然,在實際簽訂合同時仍需要根具體情況進行設定。
4、對于分批交貨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在收貨當期開具該批次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虛開增值稅發票風險考慮,在需方實際收到供方的貨物時,供方產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義務。如果貨物不是分期交付,則分期付款行為并不會影響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
六、對于跨期合同的處理
1、營改增后未執行完畢的合同,應將未執行部分涉及的稅金,由營業稅調整為增值稅,合同條款修訂的過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風險:一是涉稅事項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復征稅的風險;二是合同對增值稅發票信息不明確,取得增值稅發票信息錯誤,導致增值稅進行稅款不得抵扣,增加稅負;三是未執行完的事項如涉及增值稅多個稅目,而從合同條款上沒有詳細區分不同稅稅率項目的合同價格,可能導致從高稅率征稅。
2、對于上述風險,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避:一是要嚴格區分合同執行時間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納稅義務在營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條款執行;如納稅義務發生在營改增之后的,應與合同方簽訂相對應的補充協議;二是需要明確供應商應提供增值稅發票類型以及合同雙方銀行賬戶和納稅人信息,保證合規使用增值稅發票;三是對部分供應商合同條款進行修訂,按照營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總價、不含稅價格、增值稅金額,明確提供發票類型、價款結算方式與開票事宜等內容。
七、合同中應當約定合同標的發生變更時發票的開具與處理
1、合同標的發生變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銷售、兼營的風險,需要關注發生的變更是否對己方有利。必要時,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區分不同項目的價款。
2、合同變更如果涉及到采購商品品種、價款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載項目發生變化的,則應當約定作廢、重開、補開、紅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認證抵扣,則可以由開票方作廢原發票,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原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認證抵扣,則由開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額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減少的金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八、關注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其他細節
營改增之后,增值稅服務的范圍大幅增加,很多企業的業務可能是跨境服務。根據營改增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境內單位在境外建筑服務、文體業服務是暫免征收增值稅的,此時可以在合同中對履約地點、期限、方式等進行合理的選擇,以便稅務機關審查時能夠準確認定是否符合免稅政策。
營改增對于企業而言是一項全面而系統的工作,企業在實施過程中不能簡單定義為稅種的改變,而是應該從多個角度,分析企業生產、銷售以及經營的各個稅負環節,重新審視和改變現有內部控制流程。律師在對企業的合同進行管理時,需要對營改增的整體思路和企業的經營現狀進行全面的了解,從而更好地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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