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延長新能源汽車補貼期限 平緩補貼退坡力度
中新經緯客戶端4月23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23日消息,日前,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發改委聯合發布《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原則上2020-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30%。
《通知》提出,為加快公共交通等領域汽車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2020年補貼標準不退坡,2021-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原則上每年補貼規模上限約200萬輛。
對于設置年度補貼200萬輛上限的考慮,四部門在解讀時稱,參考國際經驗,我國從2020年開始設定每年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上限約為200萬輛,約占我國年度汽車銷售總量的8%,按此規模到2022年新能源汽車產業規模效益將進一步提升,產品綜合性價比將進一步提升,加上非補貼等政策有效接力,產業可逐步向市場化發展平穩過渡。
此外,《通知》還提出,適當優化技術指標,2020年,保持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等技術指標不作調整,適度提高新能源汽車整車能耗、純電動乘用車純電續駛里程門檻。2021-2022年,原則上保持技術指標總體穩定。
《通知》規定,從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車、商用車企業單次申報清算車輛數量應分別達到1萬輛、1千輛;補貼政策結束后,對未達到清算車輛數量要求的企業,將安排最終清算。新能源乘用車補貼前售價須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為鼓勵“換電”新型商業模式發展,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換電模式”車輛不受此規定。
補貼方式上,《通知》稱,將當前對燃料電池汽車的購置補貼,調整為選擇有基礎、有積極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區域,重點圍繞關鍵零部件的技術攻關和產業化應用開展示范,中央財政將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示范城市給予獎勵(有關通知另行發布)。
資金監管上,《通知》表示,切實發揮信息化監管作用,對于數據弄虛作假的,經查實一律取消補貼。對監管不嚴、造成騙補等問題的地方和企業按規定嚴肅處理。
《通知》從2020年4月23日起實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對應標準的0.5倍補貼,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20年標準補貼。補貼車輛限價規定過渡期后開始執行。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廣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9〕138號規定的過渡期補貼標準執行。(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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