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地點】 | 2018年8月30-31日 昆明 | ||
【培訓講師】 | 實戰專家 | ||
【參加對象】 | 1.各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經理/總監、人事主管、薪酬專員、績效主管、培訓經理、培訓主管、培訓師、招聘主管,企業法律顧問,勞資、工會、行政等部門經理及主管等相關人員參加。2.政府關系管理部門負責人及法務部門負責人、律師事務所律師以及其他相關人士等。 | ||
【參加費用】 | ¥2200元/人 (含學費、資料講義、學習文具、培訓期間午餐) | ||
【會務組織】 | 森濤培訓網(www.gzlkec.com).廣州三策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 ||
【咨詢電話】 | 020-34071250;020-34071978(提前報名可享受更多優惠) | ||
【聯 系 人】 | 龐先生,鄧小姐;13378458028、18924110388(均可加微信) | ||
【在線 QQ 】 | 56849997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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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 本課程可引進到企業內部培訓,歡迎來電預約! |
課程背景
2017年1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廢止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87號),向社會宣布失效或廢止了102個文件,其中就包括勞部發【1994】481號以及勞辦發【1995】179號。勞部發【1994】481號廢止之后,經濟補償金如何實施分段計算?解除患病職工是否仍需支付醫療補助費?勞辦發【1995】179號廢止后,如何向勞動者有效送達通知?這些棘手的問題正困惑著社會各界。
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爭議一直處于高發態勢。為什么處理違紀員工,引發爭議后單位會敗訴?員工長期泡病號,單位如何有效應對?懷孕女工,單位如何依法管理?長期兩不找員工,如何確定勞動關系是否存續?這一系列問題,對用人單位來說至關重要。
此外,隨著勞動者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有關假期享受與假期待遇的問題也不斷刺激著用人單位神經。哪些假期是強制的?哪些假期可批可不批?哪些假期逢法定假日與公休日也可連續?哪些假期只計算公休日?哪些假期可以由單位確定休假時間?哪些假期要即時批準?不同假期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為幫助廣大用人單位全面了解國家相關法律政策,及時調整用工理念,掌握勞動爭議處理與應訴技巧,降低用工法律風險,特舉辦《481號廢止后的經濟補償支付實務、179號廢止后的通知送達實務技巧、違紀職工與特殊職工的管理、處理實務技巧、及醫療期與各類假期管理及人工成本風險管控》高級培訓班,歡迎廣大用人單位踴躍報名!
講師介紹
蘇建偉 法學碩士,律師,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系。系世界500強企業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企業法律顧問、高級經濟師。
趙濟強 執業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青島市律師協會勞動法專委會主任,實戰派資深人力資源管理專家。
李孝保 執業律師,法學博士、實戰派企業人力專家。
李曉敏 執業律師,法學博士、實戰派企業人力專家。
朱茂林 執業律師,法學博士、實戰派企業人力專家。
(每次培訓從以上專家中選配,以實際通知到會專家為準)
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481號廢止后的經濟補償金支付實務
481號廢止的起因與背景;2、481號廢止后的法律銜接問題;3、481號廢止后,補償金如何進行分段計算?4、481號廢止后,補償金支付標準是否繼續實施分段計算?5、481號廢止后,因不勝任解除、協商解除,經濟補償是否還受12個月封頂限制?6、481號廢止后,因醫療期滿而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還需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程序?7、481號廢止后,因醫療期滿而解除勞動合同,是否仍需支付醫療補助費?8、481號廢止后,額外經濟補償金還支持嗎?9、481號廢止后,因拖欠克扣工資等的25%的經濟補償還支持嗎?
第二部分:勞辦發【1995】179號廢止后的通知送達實務技巧
1、文書送達在勞動爭議中的地位與作用;2、勞辦發【1995】157號確定的送達程序在司法實踐中還有效嗎?3、常見送達方式的種類;4、不同送達方式所應具備的法律條件;5、勞動者拒簽通知的應對方式;6、郵寄送達應注意的事項?7、通告送達時間應該是多久?8、公告送達時間與來的合同解除時間是什么關系?9、如何實現電子送達方式的有效性;10、向職工送達通知的程序步驟;11、如何通過勞動合同約定解除送達難問題。
第三部分:違紀職工處理與勞動爭議防范
1、違紀職工處理的法律依據;2、違紀職工處理方式的有效選擇;3、罰款的合法性認定以及如何有效降低罰款的風險?4、如何正確理解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5、曠工解除應注意的事項;6、職工涉嫌犯罪期間,如何確保合同中止?7、對犯罪員工,單位如何確保解除合同?8、如何通過制度設計應對職工不辭而別風險;9、常見的違紀解除條款設計例解;10、如何界定“重大損害”?11、違紀處理員工的流程設計。12、如何搜集職工違紀的證據;13如何對違紀職工送達法律文書;14、違紀職工處理應遵循的原則;15違紀職工處理的十大誤區;16、處理違紀職工應注意的事項;17、違紀職工處理的敗因分析。
第四部分:特殊員工的管理與處理
(一) 長期“兩不找人員”與檔案滯留人員的管理與處理
1、長期兩不找的成因分析;2、長期兩不找人員的勞動關系認定;3、處理長期兩不找人員的流程;4、兩不找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能否按自動終止處理?5、兩不找期間,工資、社保關系要延續嗎?6、長期兩不找爭議的應對技巧;7、檔案管理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地位與作用;8、哪些資料,用人單位有權放入檔案?9、哪些用人單位有檔案管理權?10、無檔案的員工,單位是否有義務為其建立檔案?11、檔案滯留與檔案管理不善給單位帶來的風險有哪些;12、什么情況下,檔案留存會被仲裁部門認定勞動關系存續?13、檔案管理中應注意的事項;14、如何處理長期滯留的人事檔案?15、員工拒絕配合轉移檔案單位應如何應對?
(二) “三期”員工的管理與處理
1、“三期”女工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2、計劃外流產能否享受生育津貼?3、工作期間流產,是工傷嗎?4、延長產假期間,生育津貼誰承擔?5、未婚先孕的職工,單位能否作出違紀處理?6、懷孕女工故意泡病號怎么辦?7、懷孕女工消極怠工如何應對?8、違反計劃生育的員工,單位能否解除其勞動合同?9、違反計劃生育的女職工,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嗎?10、對“三期”女工如何實現依法調崗?11、“三期”女工合同期限屆滿,如何實現勞動合同順延終止?12、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發現員工懷孕如何應對?13、“三期”順延后,本單位工齡滿10年,員工能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14、與“三期”女工協商解除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15、勞動合同終止后,職工發現終止前懷孕,能否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三)患病員工的管理與處理
1、醫療期與病假的區別與聯系;2、醫療期的計算;3、如何正確理解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特殊疾病的醫療期?4、勞動者能否實現“循環休醫療期”?5、職工長期泡病號,單位如何應對?6、病假工資的標準如何確定更趨于合理?7、當月有上班、有病假,工資如何計算?8、請病假是用人單位的審批權還是審核權范疇?9、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員工到指定醫院檢查?10、解除患病員工的勞動合同,需要具備哪些條件?11、勞動能力鑒定是醫療期解除的必經程序嗎?12、如何依法為患病職工辦理病退或退職手續?13、如何防范職工虛假病假?14、對患病職工能否調整工作崗位?15、控制職工泡病號的常見措施;16、如何依法終止患病職工的勞動合同?
(四)關鍵崗位員工管理
1、脫密期協議還有效嗎?2、脫密期內能否調整員工工資?3、競業限制的對象如何界定?4、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不明確,該如何處理?5、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員工還需要遵守競業限制嗎?6、單位能否單方提出解除競業限制協議?7、附條件生效的競業限制協議如何制定?8、競業限制違約金的標準如何確定?9、競業限制補償金能否事先支付?10、崗前培訓能否簽訂服務期協議?11、去關聯企業參加培訓能否約定服務期?12、哪些培訓屬于專業技術培訓?13、培訓期間的工資能否計入培訓違約金?14、脫產學歷培訓如何簽訂服務期協議?15、服務期違約金的免責情形有哪些?16、離職員工拒絕支付服務期違約金,單位該如何應對?
第五部分:假期管理與休假制度設計
(一)常見假期的種類;(二)不同假期的法律屬性;(三)不同假期的計算方式;(四)請假手續與流程控制;(五)法定節假日與部分公民假日的加班費支付標準;(六)帶薪年休假:1、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2、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安排年休假;3、什么情況可以視為放棄年休假;4、單位可以通過統一安排放假作為年休假嗎?5、當年休完產假后還申請休年休假嗎?6、新入職員工,當年如何計算年休假?7、離職員工,當年如何計算年休假?8、年休假工資有時效限制嗎?9、逢工齡節點,年休假如何計算?(七)探親假:1、探親假是強制的嗎?2、享受探親假需要具備哪些條件?3、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八)婚假的享受條件與限制;(九)喪假的享受條件;(十)事假風險防范與成本控制。
第六部分:典型案例互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