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地點】 | 2011年4月23日 深圳 | ||
【培訓講師】 | 馮鎮波 | ||
【參加對象】 | 企業董事長、經理、廠長、人事行政管理人員、工會干部、法務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相關律師等。 | ||
【參加費用】 | ¥880元/人 (含講座、資料、證書、發票、就餐、茶點等全部費用) | ||
【會務組織】 | 森濤培訓網(www.gzlkec.com).廣州三策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 ||
【咨詢電話】 | 020-34071250;020-34071978(提前報名可享受更多優惠) | ||
【聯 系 人】 | 龐先生,鄧小姐;13378458028、18924110388(均可加微信) | ||
【在線 QQ 】 | 568499978 | 課綱下載 | |
【溫馨提示】 | 本課程可引進到企業內部培訓,歡迎來電預約! |
● 課程背景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涉及到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工傷認定的情形、工傷待遇的賠付標準與賠付主體、工傷認定的處理程序等諸多方面,將會對用人單位原有處理工傷事故的思路、技巧與方法等造成一定影響。與此相近,非因工負傷、患病的醫療期待遇、醫療期滿后的員工安置等問題,同樣讓很多用人單位感到困惑。為了使廣大用人單位更好地掌握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更合法、合理地處理有關工傷(職業病)、非因工負傷及患病員工的待遇及安置問題,特開設此課,歡迎踴躍參加。
● 課程收獲
一、系統掌握最新勞動社保管理知識,了解政策、掌握技巧。
二、既學會妥善處理勞動糾紛,更學會“防范于未然”,通過事前預防幫助企業合法規避勞動社保管理風險,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減少勞動糾紛,增強員工穩定性;預防同行不正當競爭,防止商業秘密受到侵犯……
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結交同行,通過交流獲得其他公司的管理經驗。
● 課程大綱
(課程大綱僅為課程部分內容綱要,具體內容見課程講義)
一、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是否需要參加工傷保險?
二、可以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情形: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是否一定是工傷?發生了其他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是否能被認定為工傷?是否任何犯罪行為均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三、在校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是否屬于工傷,發生此類事故企業應如何處理?
四、工傷認定的處理程序:相關部門應當多長時間內作出工傷認定?對工傷認定不服的,是否必須先行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期間,是否需要支付員工的醫療費用?……
五、工傷(職業病)的醫療期(停工留薪期)期限及其待遇,不同等級的工傷(職業病)待遇:相對于修改前的條例,員工的工傷待遇是提高了還是降低了?用人單位的負擔是加重了還是減輕了?不同地區的工亡員工,其賠付標準是否得到了統一?……
六、從事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崗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注意事項;單位如何合理安排上崗前和離崗前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七、職業病的具體診斷程序及其救濟途徑。
八、如何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什么情形可以申請再次鑒定?什么情形可以申請復查鑒定?再次鑒定、復查鑒定的時限?……
九、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在員工發生工傷后,能否補繳工傷保險?
十、已經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嚴重違紀,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十一、非法用工造成員工傷亡的,是否屬于工傷,應當如何處理和應對?
十二、在條例修訂前發生的工傷事故,應當按舊條例處理,還是應當按新條例處理?
十三、如何結合員工的企業工齡,計算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員工的醫療期;
十四、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工資待遇。醫療期滿后,員工仍需治療,應當如何處理?
十五、如何避免在醫療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十六、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十七、典型案例分析(穿插于課程)及現場互動答疑。
四、免費加入智成人生的勞動社保管理專業服務群,得到勞動社保專家的在線幫助和持續指導。
● 主講老師
馮鎮波老師:律師、培訓師、勞動關系專家、資深勞動爭議仲裁員。法學專業畢業,法律功底深厚。長期在深圳市勞動保障局(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院)工作,具有良好的人脈關系。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近2000宗,曾獲評“廣東省優秀勞動仲裁員”。擔任律師多年,為多家企業提供勞動、民商事、行政、刑事等法律顧問服務。善于處理勞動糾紛,擅長事前預防勞動社保法律法規風險,降低用工成本、減少勞動糾紛、保護商業秘密……長年講授勞動社保課程,內容務實,善于分析解決企業現實問題;語言精彩,邏輯清晰、深入淺出,深受學員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