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謹防吃“大鍋飯”
來源:上海金融報;作者:佚名;發布用戶:guanlicy;發布時間:2011-2-25; 2011年02月25日 01:44 上海金融報
隨著2010年度年報披露工作的有序推進,創業板公司和中小板公司的股權激勵漸入高潮。2月14日夜,九陽股份向包括其公司高管在內的246名核心經營骨干,獻上了一份遲到的情人節禮物。根據該公司當晚發布的股權激勵方案,公司將以定向發行426萬新股的方式,對246名骨干員工啟動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應該肯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推出,對于改善相關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降低生產和經營成本、提升公司業績和形象、增強公司的凝聚力和競爭力,無疑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在已發布的股權激勵計劃中,筆者發現,無論是激勵對象和內容的確定,還是行權條件和時間跨度的設定,都存在一些亟待改進和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要有吸引力。股權激勵計劃的出臺和實施能否達到預期目的,關鍵取決于是否有利于公司業績的持續、穩定、健康增長。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后,如能形成激勵對象與公司“同命運、共呼吸”的紐帶關系,最大程度地刺激激勵對象的創造力,為公司業績的提升作出積極貢獻,這樣的股權激勵對于公司來說,無疑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和生命力。衡量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足夠的吸引力,不僅取決于股權激勵計劃對公司本身是否有吸引力,而且體現在對激勵對象是否有著同樣的吸引力。有些公司的激勵計劃對激勵對象的吸引力明顯不如其它公司,更多的是出于長期捆綁公司核心員工利益和實現普遍受益的考慮,而非真正意義上的激勵。這樣的激勵計劃對于激勵對象的吸引力就會大打折扣。
還有,從行權條件的滿足與否與公司股價的實際表現的關系看,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激勵計劃對激勵對象的吸引力。一方面,當公司業績與股價走向呈正向關系時,有兩種可能:一是“業績升、股價漲”,此時激勵對象可以通過行使股票期權來獲得激勵收益;二是“業績降、股價跌”,此時激勵對象既無必要、也無可能行使股票期權,激勵目的也就無法達到。另一方面,當公司業績與股價走向呈反向關系時,也有兩種可能:一是“業績升、股價跌”,此時激勵對象有行使股票期權的權利,但無行權的必要(行權收益為負)。在這種情況下,股權激勵計劃也就失去了應有的吸引力;二是“業績降、股價漲”,此時激勵對象雖有行權的愿望(行權收益為正),但無行權的資格。在這種情況下,股權激勵計劃同樣沒有吸引力。顯然,在上述四種情況里,只有出現“業績升、股價漲”這一種情況時,股權激勵計劃對激勵對象才有實際吸引力。
二是要有可行性。股權激勵的目的在于通過給予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經營者能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為公司的發展提供勤勉盡責的服務。因此,股權激勵計劃中設立的行權條件是否可行,顯得尤為關鍵。如設立的條件“門檻”過低、“過于可行”,就會失去激勵的意義,達不到激勵的目的。相反,如“門檻”過高、不具有可行性,也會使激勵對象感到高不可攀,不利于激勵計劃的順利實施。另外,激勵計劃中設立的行權條件既要體現公司業績的“爆發性增長”,又要體現“可持續發展”。如果光有“爆發性增長”,卻無“可持續發展”,或者雖能“可持續發展”,但缺乏一定的“爆發性增長”的潛質,都會程度不同地影響這種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因此,股權激勵計劃中設立的行權條件是否適度、可行,分寸拿捏是否恰到好處,也在一定程度上關系到股權激勵的成敗。
三是要有科學性。從當前和之前已經公布的股權激勵計劃行權條件看,有的相對合理。如探路者(31.000,0.35,1.14%)的股權激勵行權條件為2011-2013年相對于2009年的凈利潤增長率分別不低于30%、70%、120%。2011-2013年凈資產收益率分別不低于10%、11%、12%。若將其中凈利潤增長率折算成“同比增長”,分別為30%、30.77%和29.41%,即年均遞增30%左右,具有一定的科學性。有的卻欠考慮,從企業發展的連續性看缺乏科學性。
四要防止吃“大鍋飯”。與其它激勵措施一樣,股權激勵也是把“雙刃劍”。就激勵對象而言,只有對象確定科學、激勵分寸得當,才會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但若激勵對象過多、多濫,激勵標準單一、缺乏個性,就相當于普加工資,就難以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就“未被激勵”的人員而言,有的可能會以激勵對象為榜樣,急起直追,發奮工作;有的可能受此影響,更加消極。這其中,關鍵在于激勵對象的確定要合理,真正做到“該激勵的就要激勵,不該激勵的堅決不激勵。”至于股權激勵計劃中設定的與公司治理相掛鉤的行權條件,也存在類似問題,同樣需要在體現“共性化”的同時體現“個性化”,若僅有“共性化”掛鉤而無“個性化”掛鉤,這樣的行權條件導致的結果還是難以避免落入“三個和尚”的尷尬處境。此外,作為一項完善的激勵機制,股權激勵計劃也要體現有獎有罰、獎罰結合的原則,只有激勵、沒有處罰的激勵機制既不是股權激勵的本意和初衷,也很難使股權激勵計劃發揮出應有的功效。
無論是制定政策、法規、措施,還是出臺股權激勵計劃,都既要有良好的初衷,也要有科學的方略。股權激勵作為上市公司的主要激勵機制之一,只有當所設立的具體激勵計劃具有足夠的吸引力、可行性、科學性和針對性(不吃“大鍋飯”)時,才能充分發揮股權激勵的作用,達到股權激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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