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外費用中延期支付款項利息的營改增理解誤區
這個問題呢,其實一直就有,只是我們鮮有考慮到這個。這是什么呢?比如我們看如下這個案列:
某公司提供營業稅服務,款項分三次支付,總金額是5000萬元,第一個月底付2000萬元,第二個月底付2000萬元,第三個月底付1000萬元,但是雙方協商了,這個晚支付不能白晚啊,必須多付“利息”,即第二個月底付利息20萬元,第三個月底付利息10萬元,與款項一并結算。試問,這個利息,是不是借款利息的性質呢,要計算繳納單獨的營業稅呢! 又一想,不對,這個利息還是營業稅的價外費用,還要計算繳納一次營業稅啊! 有點暈了,這相當于是算了兩次營業稅呢,到底哪個對啊?
這個問題,其實還真是個事,就是說這個晚付款的利息,名字叫“延期付款利息”,通常我們認為,這是占用資金形成的利息啊,小編認為,這哪有借款呢,沒有借的行為呢,這就相當于以利息名義付的款項的組成部分呢,只是叫利息罷了! 但是呢,現實當中,會計處理上還真當成利息處理了,這如何是好,因為收到的一方是作為財務費用的沖減了,而支出一方是作為財務費用處理了,并不是作為正常的服務收入和服務成本管理(這兒可能也有這樣做的,跟著發票的金額走了,因為發票將價外費用是開具在一起的)。這不是更做實了是借款產生的利息嗎?此時往往是有口難辯。
但是在企業所得稅上,小編認為這種延遲付款利息是構成服務或資產的成本,不宜認定為屬于財務費用,因為本身這就是交易價格的一種形式,這就有必要進行稅會差異的調整了,因為財務費用是一次性處理的,但是如果涉及折舊攤銷就有期限的問題了,這個問題我們的稅務同志可以好好的理解關照一下。
再來看看延期付款利息的意思,這相當于是一種“懲罰性”的付款內容,當然也可以解釋為付了款,又拿回來用這樣一個曲折的理解,但現實卻并不是。從之前國家稅務總局貨勞同志對于營業稅釋義的說明中這樣描述的:納稅人因為提供應稅行為而收取的罰息、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一般是并入提供應稅行為的營業額按照其適用稅目繳納營業稅,不單獨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這兒是說了一般,那這個營改增之前的事,基本上我們算是搞定了。當然上面的付款條件中也有的是直接約定,第二期付款2010萬元,這相當于直接增加服務款項了,如此就沒有上面的這個周折的事了。
現在營改增了,在增值稅的體系下,我們來如何應用延期付款利息的增值稅問題呢,其實這個歷來增值稅都有這個問題。即基本上我們都參照營業稅的上面的說法,列為價外費用了,也沒有說增值稅下的延期付款利息還要去交營業稅的,這是增值稅的老做法。現在沒有營業稅了,那是不是說這是“貸款服務”呢?基本上正常的理解不會這樣去思考的,如此還要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且不得抵扣了呢?但是作為價外費用是可以很正常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讓對方用于抵扣的。所以呢,這一點別想的復雜了就易讓自己走入迷途,估計會讓自己折磨不停的。
文章熱詞: 營改增專題,稅收政策解讀專題; ·營改增 ·納稅籌劃作者:不詳;上傳用戶:minghao;上傳時間:2016-6-10;來源:稅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