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醫療期、停工留薪期相關問題解答
作者:樊超
1、概念區分
病假: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醫療機構檢查、出具證明并獲本單位主管部門或領導的批準,停止工作治療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醫療期:指用人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能因此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停工留薪期: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
2、期限區分
病假:原則上沒有時間長短限制,但超過員工對應的醫療期期限的,是否批準取決于單位。
醫療期:期限規定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醫療期期限并非是一個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只能享受的一次性權利,它有一定的計算周期。舉個例子,比方說員工從2016年1月1日開始休病假,其醫療期為3個月,則從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員工可累計享受的病假時間為3個月,從2016年7月1日起,員工可以重新享有3個月醫療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通常來說如果員工治療完畢,單位應當主動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則員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報告的時間為止。但若單位延遲申請,至員工發生工傷后第13個月才提出,則員工通常只能享受12個月停工留薪期,若要享受13個月需要另行申請。
3、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勞部發(1995)236號文規定: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1)并非所有的癌癥均能享有24個月醫療期,僅有當癌癥轉移的,才以24個月為標準。若僅為良性腫瘤,醫療期期限因根據其總工作年限及本單位工作年限來確定。
(2)只有確診的或者經過司法鑒定的精神病才必然享受24個月醫療期。若僅為疑似精神病,則醫療期期限按規定執行。
4、病假工資應該這么發?
原則上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然而,關于病假工資的規定各地略有差異,因此企業管理者在制訂病假管理制度時,應先查詢當地規定,然后根據企業情況制訂人性化的病假工資標準,對員工來說也是一項福利。
5、醫療期滿后,如何給員工調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換言之,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單方調崗權,不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
6、如果員工泡長期病假,應該怎么解決?
通常來說,員工是否惡意泡病假,企業一般都能區分,關鍵在于如果員工惡意泡病假企業應該如何應對?
(1)完善公司的病假管理制度,例如應該規定履行病假手續時應該提交疾病診斷書、病假單、醫藥費發票等醫院出具的證明。
(2)如果病假手續齊全,企業有權利去醫院核實病假證明是否真實。
(3)從實務中來看,員工要求開具病假單,醫生對病人情況的人性化考慮一般都會開具病假單,然而有的慢性病并非必然需要長時間休息。如果事先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企業有權要求派員陪同去指定醫院進行診斷。
文章熱詞: 勞動合同法專題; ·勞動合同法 ·停工留薪期·病假·醫療期作者:樊超;上傳用戶:minghao;上傳時間:2016-6-11;來源: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