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牽頭制訂國資劃撥社保方案 多地先行下調五險一金
多地先行下調“五險一金”
本報記者 王曉慧 北京報道
月薪萬元,實際到手工資7780元,企業實際支付14000多元,企業多負擔的工資去哪了?社保。
3月16日上午,李克強總理在記者會上明確表示,可以給地方更多的自主權,階段性地、適當地下調“五險一金”的繳存比例,總的是讓企業多減輕一點負擔,讓職工多拿一點現金。
“社保繳費負擔過重是企業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總理的講話明確給予了地方下調的自主權。”3月17日,中國人民大學人力資源開發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孫博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稱,此次下調為“階段性”調整。同一天,人社部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表示,相關部門已就總理提出的下調“五險一金”問題進行了研究。而一些結余較多的地方先行一步,已經下調了“五險一金”。
然而,原本就捉襟見肘的社保基金,在下調繳存比例進項減少后,勢必會進一步增加不平衡,如何解決?據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副理事長于革勝表示,目前財政部正在牽頭制訂相關規定,具體操作程序、劃撥的范圍和標準如何,目前還不好說。
多地先行
社保負擔過重儼然已成為拖累企業發展的絆腳石。事實上,在經濟下行的壓力之下,一些地方已經率先在降低社保繳費方面有所行動。
近年來,降低企業社保繳費率方面的呼聲不斷,相關工作也在加速推進。2015年2月25日和6月24日召開的兩次國務院常務會議便分別對失業險、工傷險、生育險費率進行下調,失業保險費率由3%統一降至2%,工傷保險平均費率由1%降至0.75%,將生育保險費率從不超過1%降到不超過0.5%。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率并沒有出現調整,企業依然需要分別承擔20%和10%的繳費比例。
進入2016年,部分地區已開始自主為當地企業下調社保繳費比例。如天津市明確提出,困難企業暫時無力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經申請并提供擔保、抵押,可暫緩繳納單位應繳部分,期限暫定1年;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困難企業可以將醫療保險繳費模式由統賬結合改為大病統籌,繳費費率由11%調整為8%。重慶市更是對小微企業降低養老保險繳費一步到位,單位繳費費率由原來的20%直接降至12%。
而在廣東省,其34%左右的社保綜合繳費率儼然已是全國的最低水平,比41%的全國平均水平低了7個百分點;其中,養老保險平均費率為14%多,職工醫保的平均繳費水平為6%,均比其他地區的繳費水平低出很多。
據了解,除了上述3個地區外,甘肅、江西、北京等近10個省市也正準備相繼出臺文件,適當降低社保繳費率。記者粗略統計發現,上述大部分地區為養老金累計結余相對較多的省市;其中,廣東、北京等地養老金的累計結余均已超過了1000億,單單廣東一省的結余就占到了全國累計結余的1/6。
對此,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姚余棟認為,“降成本”不能停留在口號上,凡是未來3年通過不同手段、有養老基金結余的地區,要迅速下降養老金的繳費水平,下降期為2016年到2025年這10年,10年之后可以嘗試再上升。
“適當下調社保費率是一個短期和長遠配合來看的問題,降低養老繳費率一定會造成養老金缺口加大,但就目前來看,如果不降低企業負擔,企業就會倒閉,員工就業就成了問題,養老金的持續性同樣面臨困難;為此,階段性下調‘五險一金’后注入的水雖然少了,但至少還是活水。”不過,孫博認為,很多地區都會將降低社保繳費作為吸引企業的措施之一,所以,降的過程中需要有一個政策機制,避免地區之間競爭性的下調,防止加劇各地之間經濟的不平衡。
倒逼國資劃撥加速
對于企業而言,“五險一金”卻是一個非常沉重的負擔;但是,如果各地都少繳社保的話,原本就已緊張的社保基金收支不平衡的問題很可能會加劇。
對此,李克強首先否定了“社保基金緊張”這一說法,他表示,“社保基金是充裕的”,單單養老金一項,截至2015年養老保險累計結余34000多億元;全國的社保基金儲備16000億元;何況,另外還可劃撥國有資產充實養老基金。
其實,“劃撥國資充實社保基金”最早在2004年10月寫入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中,但這樣的呼聲直到去年,才有部分地區開始落實。2015年5月,山東省率先把超過33億元的國有資本正式劃撥到新成立的山東省社保基金理事會名下。 當年10月份,劃轉部分國資充實社保被寫入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自1998年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劃撥國有資產充實社保基金的需求從來沒有像現在這么迫切過。
“從國家整體層面來看,養老金的支出增幅已持續超過收入增幅多年,只要降低養老繳費率,很可能會造成養老基金緊張;不過,就像總理所言,劃撥國資充實社保基金確實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孫博表示,養老金無非涉及三個層面:即企業和個人的繳費、全國社保基金和國有資產、國家財政。
也就是說,一邊做減法,一邊就得做加法,但就目前來看,財政確實沒有額外的力量進行大范圍的補貼。為此,下調“五險一金”無疑倒逼了劃撥國資充實社保基金改革的進程。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2015年曾表示,在“劃撥部分國資補充社保基金”的基礎上,才有條件適時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如果沒有劃撥補缺口就沒有條件降低。
對此,稍加留意便可發現,“制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辦法”這句話首次被寫進了2016年的政府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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