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國稅"營改增"13條實務口徑
一、納稅人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作為投資,應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二、轉讓不動產、自建不動產、建筑服務老項目取得時間的確認
(一)轉讓不動產老項目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產權變更登記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項目。
(二)自建不動產老項目
納稅人取得的第一個《建筑施工工程許可證》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開工時間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項目。
(三)新增建設服務老項目
工程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務工程項目,經住建部門批準在原建筑工程項目基礎上進行新增建設(如擴大建筑面積等),新增合同對應項目可參照原建筑工程項目按照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四)提供建筑服務,采取總分包形式的,應該根據總分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分別獨立確定。
三、車輛停放服務屬于不動產經營租賃范圍。車輛停放服務老項目,是指取得不動產所在地物價管理部門批復的《停車場收費許可證》或《深圳市房屋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收文回執(zhí)》注明時間為2016年4月30日前的項目。
四、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xù)費返還
根據現行稅收法規(guī),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xù)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代理經紀服務”繳納增值稅。
五、代表機構應辦理稅務登記,核定稅種,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應按照現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六、統(tǒng)借統(tǒng)還中的“企業(yè)集團”,根據《企業(yè)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guī)定》,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guī)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yè)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企業(yè)法人聯合體。
七、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只能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采取“舊城改造”方式開發(fā)房地產項目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不得扣除直接支付給拆遷戶的補償款。
八、企業(yè)提供建筑服務,同時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鋼架構等),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九、房地產企業(yè)銷售帶精裝修的房屋,按照銷售不動產征收增值稅。
十、提供住宿服務的納稅人,適用稅目應該按照實際經營行為確定,不以其是否取得相應的資質為準。
十一、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式的除外),單獨作價銷售的配套設施,例如幼兒園、會所等項目,其銷售額可以扣除該配套設施所對應的土地價款。
十二、一般納稅人按規(guī)定有多個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的,可以按不同項目分別選擇計稅方式。
十三、采取總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務的,應該根據總分包合同分別獨立確定計稅方式。總合同符合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式的條件,但分包合同不符合的,分包合同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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