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將帶來怎樣的職場關系?
來源:揚州日報;作者:胡儉等;發布用戶:guanlicy;發布時間:2007-11-26; 揚州新聞網訊 【核心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隨著日期臨近,新法越來越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一些企業抱怨勞動合同法有關條款會增加用工成本,一些員工擔心“新版華為事件”在身邊上演,大學生則擔心企業招聘時會提升就業門檻。24日,本報邀請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韓留華、法制和勞動監察處處長樂錦旗、勞動保障監察副支隊長吳志斌、勞動工資處副處長欒桂華四位嘉賓,與廣大網友暢談勞動合同法將給我們生產生活帶來的新變化,解答網友的疑問。
熱點話題一
新的勞動合同怎么簽?
鳳翅天翔(網友):新的勞動合同法對百姓最大的好處是什么?能得到哪些實惠?
韓留華:最大的好處就是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充分維護了勞動者的工資權、休息休假權、保障權等合法權益。
瀟瀟(網友):勞動合同有哪些必備條款?有沒有一個簡易實用的“范本”?
樂錦旗: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對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作了明確的規定: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9個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目前,我市勞動保障部門已就勞動合同規定條款示范文本進行了研究,很快將試行,于明年1月1日通過勞動保障網對外公布,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行提供合同文本。如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上述必備條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費用。
前途光明(網友):單位與員工簽訂了一年的合同,但是有業績考核標準,如果連續3個月考核不合格,將無條件開除員工,請問這個合法嗎?
樂錦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根據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章制度包括工作業績、工作態度等。有些單位通過末位淘汰辭退員工,不屬法律規定的情形。
黑洞(網友):全日制的企業用工相對規范,而龐大的保姆市場、小商品市場等勞動關系相對松散,要將這些就業人群納入勞動合同管理,是不是還有很大壓力?
樂錦旗:保姆一般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特別規定,適應了用人單位用工和勞動者自主擇業的需要。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該協議與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9個必備條款有一定的區別。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目前揚州市區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5.9元。
熱點話題二
勞動者應享“社保五險”
新人小王(網友):我剛參加工作,單位應該給我繳納哪些社會保險?
韓留華: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失業、工傷、基本醫療、生育五項保險,《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規定這五項保險都必須參加。
小芳(網友):我是外來務工人員,能否要求單位把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費以福利現金支付給我,等我今后經濟寬裕了再補辦?
韓留華:對農民工,國家規定可以先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企業和職工都要履行繳費義務,不可以將社保費用直接發給個人。
自由人(網友):我是一個自由勞動者,單位不固定,能否享受社會保險保障?
吳志斌:國家目前大力提倡個人創業,就業促進法將于2008年1月1日實施,其中部分條款對個人創業提供了有利的平臺,如減免部分行政性收費等等。目前我市對自由職業者參加社會保險也有相應規定,你可以到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的參保手續,如養老保險、城市居民醫療保險等。繳費方式也較靈活,可按季繳納,也可半年或一年繳納一次。
半條命(網友):我大學畢業后與單位簽了一年合同,在此期間,單位僅僅給我辦理了醫保,沒有公積金,我該怎么辦?
樂錦旗: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至于公積金問題,可向揚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咨詢。
對話嘉賓
新法帶來“勞動者的春天”
“強資本、弱勞工”狀況將有力改善
主持人:廉價的勞動力長期被一些地方看作“比較優勢”之一,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如何從法律層面理順勞資關系,改變勞動者的被動地位,讓大多數勞動者分享到經濟發展的成果?
韓留華: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正式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關系有了新的變化,在實施中存在一些問題,如一些用人單位不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和勞務派遣、限制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等。勞動合同法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使勞動合同制度更加適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需要。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是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它在尊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了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力度,如不簽勞動合同,就要支付雙倍工資;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工會代表工人,與經營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相信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將有力地改善“強資本、弱勞工”的狀況,帶來“勞動者的春天”。
勞動合同法“過渡期”一個月
主持人:揚州目前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怎樣?勞動合同法有沒有法律執行的銜接過渡期?
樂錦旗:自從勞動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市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呈逐年上升的態勢,目前國有集體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在95%以上,餐飲服務業、建筑業相對低一些。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書面合同。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企業如何降低勞動管理成本
主持人:勞動合同法施行后,企業如何進行勞動合同管理與工資、工時、加班管理,以減少勞動爭議糾紛、降低企業管理成本?
欒桂華: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將形成一個企業規范用工成本最低、違法用工成本加大的態勢,用人單位的用工門檻不會提高,只是更側重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據有關資料統計,勞動合同爭議和工資、工時、加班爭議一直是勞動爭議的“焦點”。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樣會大大減少勞動爭議糾紛,降低企業管理成本。
“企業改制”規避勞動合同法行不通
主持人: 最近一段時間,部分企業的“辭職門”事件成為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揚州有沒有相關企業正在醞釀轉簽新合同?如果以企業改制形式推行這一改革是否違法?在哪些情況下,允許集體轉簽新合同?
吳志斌:到目前為止,專家學者及勞動主管部門對“華為”的做法褒貶不一,莫衷一是。目前我市的用人單位還未出現將十年工齡“一夜清零”的做法,但有企業計劃對年底合同到期的員工不再續簽。
企業改制是有程序規定的,想通過企業改制的方式來轉簽新的勞動合同,難度較大。并且即使改制了,勞動合同本身還有一個延續性,因此想通過企業改制來規避勞動合同法是不切實際的。
釋疑解惑
解讀勞動合同法熱門關鍵詞
關鍵詞一:試用期
更多(網友):試用期的員工要不要簽合同,簽什么合同?
欒桂華:試用期應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部分單位誤以為試用期不屬正式的合同期,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在試用期內單位不肯簽訂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
小新人(網友):我是一名外企文秘工作者,來之前說好實習三個月轉正,現在已經七個月了,單位卻一直沒給我說法,試用期有沒有時間限制?
吳志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你可以對照以上規定判斷企業是否違法,如果違法,可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關鍵詞二:同工同酬
憐兒(網友):我們單位同工不同酬,包括學歷的差別、聘用方式的差別、工齡的差別,幾項相加工資相差幾百元。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會加快同工同酬的進程嗎?
欒桂華:同工同酬原則,是指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并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同等支付勞動報酬。
關于企業的工資報酬問題,實行市場經濟以后,用人單位可根據企業具體的生產經營情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企業內部的勞動規章制度來自主確定,目前大多數企業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主要與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業績掛鉤。
調劑(網友):我們單位實行“末位淘汰制”,請問這符合新法精神嗎?
樂錦旗:這種做法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必須在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下,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關鍵詞三:違約金
不知道(網友):什么情況下,勞動者要承擔違約金?
韓留華:違約金僅限于企業對職工支付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約定服務期的情形以及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和單位約定競業限制規定的情形,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累到虛(網友):當初單位和我簽了3年合同,我沒到期就跳槽到了另外一個城市,單位要我交違約金,否則不給我檔案,這個符合規定嗎?
吳志斌:新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資助勞動者參與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與被資助者可特別約定服務期,如果被資助者因自身原因提前終止合同,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違約金金額最高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員工跳槽要有完備的辭職手續,應該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單位以合同未到期為由要你支付違約金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小李(網友):我在某工廠已經工作了6年多,但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廠方前幾天突然通知我“離職”,我要求廠方補償,廠方卻說,既然沒有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補償問題。工廠這樣做對嗎?
吳志斌:你在該單位工作了6年,已經構成事實勞動關系,而單位未與你簽訂合同,僅此而言單位就存在違法行為,單位要辭退你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終止勞動者不能空手走,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依法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老工人(網友):是不是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后,在用人單位工作十年,就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我們就進了“保險庫”?
吳志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勞動合同到期后有續簽欲望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也不是“保險庫”。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有合同起始時間,而不確定終止時間的一種合同形式。如果勞動者在合同期間存在著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行為,仍然可以對照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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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勞動合同法生效后——
之前合同違約金還有效嗎?
記者連線北京易才勞動關系專家進行解讀
本報訊 (胡春宏 胡儉) 小王去年應聘到市區某電腦軟件開發公司,當時跟單位簽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薪水較高,合同約定的跳槽違約金更高。小王好幾次想跳槽,但又不愿意承擔違約金而一直猶豫。小王聽周圍的人議論說,根據2008年1月1號開始生效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除非用人單位資助勞動者參與專業技術培訓,否則勞動者辭職無須向雇主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生效后,之前合同約定違約金還有效嗎?智聯易才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揚州)負責人告訴記者,多家企業人力資源部流露出“要趕在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同員工突擊簽訂約定違約金的勞動合同”,認為這有利于穩定企業高新技術人才。昨天,記者連線北京易才勞動關系專家翟繼滿,他認為,新法生效前約定違約金在新法生效后依然有效的理解是片面的,理解勞動合同法不能僅看法條,還要理解立法本意。
本案例中小王碰到的實際上是違約金問題,現行勞動法并未對違約金作出具體規定,但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了因專項培訓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所約定的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等情形之外,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如果有約定,那該約定無效。
當小王同單位之間簽訂內容包含“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法還沒有實施,合同中關于違約金的條款約定不違反當時法律,那么理應是合法有效。勞動合同法有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有人據此認為小王如果在新法生效后合同期限內提出辭職,當然要承擔雙方約定的違約金。
翟繼滿認為,立法本意就是對違約金采取“普遍禁止、特殊許可”,要禁止“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所說“繼續履行”的賓語是“勞動合同”,準確的含義應當是“跟新法不相違背的繼續履行”,跟新法精神相違背的當然就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勞動合同法生效后,之前依照當時法律簽訂的含有違約金條款的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約定無效。本案中小王如果在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后在合同期限內提出離職,無須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整理 胡 儉
攝影 吳國華
訪談統籌 王暉軍
文章熱詞: 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