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公平適度企業創新有大作為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作者:佚名;發布用戶:guanlicy;發布時間:2007-12-10;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進入倒計時階段,該法對于需要解決的問題已有粗線條式的框定。目前,企業界十分關心即將公布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該條例中更為細化的內容關系到許多企業的切身利益。
盡管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尚未公布,但其中一些內容已露端倪。在昨天的相關報道中,本報就圍繞著讀者關切的有關高新企業認定變化做了詳細解讀。高新企業認定標準備受關注,當是在情理之中,這些標準不僅關乎企業的實際利益,還關系到許多企業未來的生產、投資和發展的戰略考慮。高新企業認定標準的科學性、可操作性如何,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政府試圖運用稅收政策激勵企業創新這一目標的實現。
其實,早在討論兩稅合并、修改《企業所得稅法》之時,新稅收優惠的原則就已經清楚地體現出來。“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無懸念地成為新稅收優惠的重要原則之一。正是基于這樣的方向,原先的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格局的變化意味著相關內容的變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15%低稅率優惠擴大到全國范圍;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為更好地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優勢,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照顧性稅率等。
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伴隨著政府與社會對于企業創新價值的認識過程。在企業創新系統是國家技術創新和知識應用系統的核心這一認知形成共識之后,稅收政策對于企業創新的激勵越發體現出來。在許多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企業早就在擔當著國家創新體系主力軍的角色。如美國早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全國用于研究開發(R&D)的經費和從事研究開發的人員中,企業所占比例都分別在70%以上。比較而言,中國在這方面差距不小。但近些年來,政府運用各種措施,包括稅收政策在內,加大了對企業創新的支持力度。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稅收優惠政策體現得更為明顯。根據該法第28條規定,對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將實施15%的優惠稅率。稅率確定為15%,包含著兩層用意:一是輕稅負的基調,為企業投資技術創新、謀求長遠發展留了空間;二是稅率不能過低,以免高新技術企業輕易獲得利潤,而喪失繼續技術創新的動力。
先前,15%低稅率適用的對象是注冊于高新技術園區之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旦將優惠范圍擴大到全國,相關稅收收入的減少成為必然。不少高新技術園區的發展也會因此受到較大的影響。但從整體上看,高新技術企業獲得了更多意義上的政策支持。企業大規模的創新活動會在稅收政策的鼓勵下更好地得以進行。
我們注意到,在明年1月1日開始的具體實施中,企業科研費用支出的稅前扣除比例也有了細化。顯然,對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準予當年稅前列支,或允許對當年新增的研究開發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稅額扣除,其實是政府對企業科技投入的成本和風險的合理分擔。而這種分擔,其理論依據在于,企業科技創新成果盡管在權利歸屬上為企業所有,但技術創新成果的正外部性很強。因此,稅收政策的優惠性不僅體現在總體稅負上,還體現為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具體運營環節里。
在一些財稅學者看來,稅收政策對企業創新的支持有更多的辦法。如建立科技發展準備金制度、推行快速折舊政策、對“中試”產品免稅,以及對科技成果轉讓免征或減征營業稅和所得稅等。其中一些措施和辦法,可能已經列入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當中,但更多的舉措還處于探討階段。
因此,在激勵企業成為國家創新事業的主力軍這項事業上,政府運用稅收政策,大有可作為的空間。這也就要求,在具體的實施操作中,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需要進一步改善。對于認定機構的管理,也需要進一步規范,幫助其提高業務水平。一項稅收優惠政策究竟能否實現其政策目標,最終都落實在具體的實施細節上。
文章熱詞: 企業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