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三大看點
來源:證券時報;作者:徐濤;發布用戶:guanlicy;發布時間:2007-12-1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于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日前正式對外公布。本次《實施條例》主要有三大看點,明確了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等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規定了企業支出扣除范圍和標準,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判定標準及優惠標準。
看點一:六大類企業可享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稅收優惠的范圍和辦法,實施條例對此作了進一步明確:
(一)扶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實施條例據此明確:第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第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鼓勵基礎設施建設的稅收優惠。實施條例明確,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三)支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明確,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四)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實施條例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實施條例據此明確,這一優惠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實施條例據此明確,可以享受這一優惠的固定資產包括: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第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五)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實施條例從登記程序、活動范圍、財產的用途與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稅收優惠的“非營利組織”的條件。同時,實施條例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稅。
(六)非居民企業的預提稅所得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但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上述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對上述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看點二:規定企業支出扣除范圍和標準
企業所發生的支出,是否準予在稅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大小,直接決定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進而影響到企業應納稅額的大小。實施條例對企業支出扣除的具體范圍和標準,作了具體規定:
(一)明確了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老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二)具體規定了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
老稅法規定,對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的扣除標準,但由于計稅工資已經放開,實施條例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調整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
老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四)統一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
關于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稅前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實行的是根據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對外資企業則沒有限制。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同時,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明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條件。
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采取在比例內扣除的辦法(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對外資企業沒有比例限制。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為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實施條例對公益性捐贈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同時明確規定了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范圍和條件。
看點三:明確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判定標準及優惠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與現行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稅)相比,優惠范圍擴大,優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范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產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具體領域范圍和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指標: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均不低于規定標準。
文章熱詞: 企業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