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有助于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來源:新華網福建頻道;作者:梅永存;發布用戶:guanlicy;發布時間:2007-12-20;新華網福州12月19日專電(記者梅永存)為激勵和促進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關于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規定,提高了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標準。依照新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0%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這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構建和諧社會的積極貢獻。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稅收科學研究所副所長、高級經濟師楊純華等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以往的稅收法律及相關規定對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公益、救濟性捐贈的扣除標準實行有差別的稅收政策,對內資企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對外資企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沒有扣除額度的限制,均可全額扣除。這種內外有別的稅收政策既不公平,也挫傷了內資企業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積極性,客觀上影響了慈善公益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新規定與現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有兩個明顯的變化:一是扣除比例的變化,從3%提高到10%。二是扣除依據(即計算基數)的變化,將"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年度利潤"。"年度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應該不是同一個概念。"應納稅所得額"是一個稅法上的概念,根據原有稅法的解釋,應該是調整以后的稅前利潤;而"年度利潤"則是會計學上的概念,年度利潤可以是"毛利""凈利潤"或者其他。
新規定與現行的外資企業所得稅相比,取消了據實扣除的優惠,而堅持部分扣除政策,客觀上增加了外資企業的納稅負擔。楊純華等專家說,一個國家稅收政策的選擇,是有綜合利益考慮的。公益性捐贈的部分扣除,一方面,可以對納稅人支持與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產生引導作用,使企業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減少國家財政壓力;另一方面,公益性捐贈直接侵蝕企業所得稅稅基,減少國家財政收入。國家對公益性捐贈給予稅前扣除,其實是讓渡了部分稅收利益。捐贈如果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不加以限制,就相當于納稅人將一部分屬于國家的稅收一并予以捐贈。取消據實扣除的優惠,是平衡國家利益與納稅人利益的一個理性選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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