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
作者:胡八一
本文摘自胡八一博士所著的《高新企業股權激勵》一書
目前,我國大量非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正在進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其中一個重要措施就是在治理層和骨干員工的薪酬計劃中增加股權激勵安排,并在實踐中進行著各種探索,但在這些公司的方案中均未提及如何處理被激勵對象的征繳稅收問題。
結果,一方面股權激勵的實踐突飛猛進,另一方面相關配套政策滯后,造成實踐中因無直接政策規定或對有關的政策理解不同而出現企業和稅務主管部門之間的糾紛。
一、我國對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稅收規定
在分析股權激勵計劃的稅收前,先要明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體系。對受益人個人來說,和股權激勵計劃相關的稅收是兩類:
第一類是工資、薪金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至45%;
第二類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和財產轉讓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對企業來說,則是與股權激勵計劃相關的企業出資能否計入企業成本,抵扣企業的所得稅稅基。
國家稅務總局在1998年出臺了《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文),這個《通知》是目前可以適用于我國各種股權激勵計劃的針對性最強的一個規定,反映了現行對股權激勵計劃的稅收政策。
二、國稅總局明確股權激勵所得個稅征收方式
繼2009年8月31日公布《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總局9月2日又下發《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對股權激勵個稅政策的若干執行問題進行了明確。
根據規定,如符合優惠計稅條件的股權激勵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將平攤至數個月份中分別計算個稅,否則就要計入當期所得計算個稅,由于中國個稅實施九級累進稅制,較高的應納稅額意味著更高的稅負。
此次下發的《通知》還明確了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和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方法,同時確定了這兩種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日期和納稅額確定時點。
股票增值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全球品牌網-時間為上市公司向被授權人兌現股票增值權所得的日期;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上市公司應于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時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而限制性股票應在其所有權歸屬于被激勵對象時確認應納稅所得額。
通知明確,上述幾份文件僅適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屬分支機構)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員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業股份比例最低為30%(間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
通知規定,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公司上市之前設立股權激勵計劃、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以及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相關資料的上市公司都不能享受該通知所規定的優惠稅收計算方法,而只能按照一般收入計入當期個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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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八一;資料來源:胡八一;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