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股權激勵的“再融資陷阱”
作者:薛中行
【再融資后對業績的攤薄,導致股權激勵對象無法行權。這個矛盾如何解決?】
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一般采用ROE(凈資產收益率)作為一個重要的行權考核指標。其實,這也為企業再融資與股權激勵之間的“悖論”埋下了伏筆。
業績攤薄導致無法行權
2007年7月,某上市公司增發5000萬股。在扣除發行費用后,募集資金凈額將達到8.25億元,這也就意味著,增發成功后,該公司凈資產將突增8.25億元。
該公司此次募資將投入5個項目。根據項目可行性報告,募集資金投入后第3、4、5年,將分別為該公司帶來1.45億元、2.41億元和3.36億元的稅后利潤。
但是,這5個項目的前兩年均為建設期,不可能產生銷售收入和利潤。這樣,根據計算公式(ROE=凈利潤/凈資產),在分子(凈利潤)大致維持原有水平的情況下,分母(凈資產)的大增,將導致ROE數值降低。至少在頭兩年,增發的實施將導致該公司的ROE指標下滑。
而根據該公司之前實施的股權激勵方案,其行權條件之一是,公司前一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加權平均ROE不低于18%。公司實施增發后,很可能由于凈資產的突增,直接導致頭兩年ROE指標達不到上述行權條件。
加速行權或延長行權期
怎樣破解這樣的“悖論”?從“改變”股權激勵計劃的行權時間著手吧!
加速行權。實際上,依照國際慣例,通常股權激勵計劃都會有一個“加速行權條款”。也就是說,激勵對象可以在增發實施前,將手中持有的期權加速行權完畢。增發后重新授予激勵對象新一輪的股權激勵。
舉個簡單點的例子:某注冊資本為500萬的民營企業制定了一套股權激勵計劃。該公司以加權平均ROE作為行權的業績指標,并規定:如果連續三年該指標不低于規定數值,公司將在第三年年底把10%的股權獎勵給公司管理層。并且,如果該公司前兩年業績達標,股東有可能在第三年初追加投資200萬現金。
在這種情況下,管理層在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時候,就有必要增加一個加速行權條款。條款規定: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過程中,如果有新的資本投入,管理團隊可以加速行權。
如果新的200萬資金于第三年初到位,管理層就可以提前行使全部股權獎勵的2/3(占擴股前全部股權的6.67%,占擴股后全部股權的4.76%)。第三年初以700萬為股權激勵基數,之后開始新一輪為期三年的股權激勵計劃。
這時,公司將以新的加權平均ROE作為業績指標,如果連續三年這一指標都不低于規定數值,公司將在第三年底把10%的股權獎勵給管理層(如一元一股,獎勵股權總額為70萬股)。這樣,兩個激勵計劃下來,通過5年的激勵期,管理層累計獲得14.76%的股份。
延長行權期。只要激勵對象(管理層)同意通過延長行權期來等待公司增發后業績的逐漸提升,就無需調整行權的業績指標。公司可以遞延行權期,保留管理層的行權權利,直到業績達到行權條件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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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資料來源:人力資源文庫;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