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傷保險條例》讓更多勞動者受益
口播 發生工傷后獲得適當保障,是所有勞動者最基本的權益之一,記者從縣人事勞動保障局了解到,經國務院修改后的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已經于今年1日1日正式施行。新《條例》調整擴大了工傷保險實施范圍和工傷認定范圍、大幅度提高了工傷待遇水平,簡化了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為普通勞動者撐起了更大的保護傘。
據了解,新《工傷保險條例》有六大亮點,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二是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六是加大了強制力度。
其中第一條指出,將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從制度上解除了這些單位和工作人員遭遇工傷風險的后顧之憂。
擴大工傷認定范圍,最突出的一條就是將認定范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的職工群眾。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主要是引導職工群眾高度重視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對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如無證駕駛、酒后駕車等行為造成本人傷亡的,不納入工傷的范圍。
新《條例》還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縮短了工傷認定時間;設置了工傷認定的簡易處理程序,對于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方面,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將一至四級、五至六級和七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上調,增加了3個月、2個月和1個月的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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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資料來源:興安電視臺 2011-04-08 作者:蔣春妮;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1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