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保險條例》上的工傷的屬性分析
首先,工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障責任,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而侵權行為責任是一種個人責任,目的在于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不是很高,而且各地區差距很大,工傷保險責任未必能完全填補受害人的損失。
其次,工傷保險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而侵權行為責任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受害人可以向侵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自己的經濟損失。
再次,工傷保險責任是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認定工傷后,對受害職工所負的提供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由于是專業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其快捷迅速、程序簡單、成本低廉有利于受害人及時獲取補償。而侵權行為責任,雖然賠償范圍更廣泛一些,但其程序復雜,成本比工傷保險責任高得多,風險也相對比較大。
目前學術界對工傷事故的性質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采用工傷保險說,認為工傷事故是一種勞動保險關系,我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均明確作了規定;另一種觀點采用侵權行為關系說。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事故具有工傷保險和侵權行為的雙重性質。但現實生活中的工傷事故的產生原因有的是侵權行為,有的則不是侵權行為,如職工在工作中因自己操作不慎造成的傷害,則不屬于侵權行為,不能基于侵權來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此工傷事故不同于侵權,在上述情況下應認定工傷事故為工傷保險。筆者認為,對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認定為屬于工傷保險和侵權行為的雙重性質,對保護受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重大意義。
總之,在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發生競合時,工傷保險與侵權行為責任各有利弊,無法互相取代,只有將兩者結合才能最佳地維護受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將工傷事故認定為具有工傷保險與侵權行為雙重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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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資料來源:中顧網 2011-4-9;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1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