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五大熱點解讀
社會保險法從2007年開始審議,歷經3年4審,昨日終獲通過,該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養老保險 取消一次性領取養老金 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解讀: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此前三審稿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四審稿中,刪去了“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的相關規定。 三審稿的分組審議中,常委會委員、代表提出,養老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起不到養老保障的作用,應當允許按照“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原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經研究后提出,目前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正在積極推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也在許多地方開始實施,一些地方(如北京)已經采取這種轉移接續辦法,效果是好的。 醫療保險 異地就醫建立結算制度 規定:社保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解讀: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委員提出,醫療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目前存在異地就醫難的問題,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難,影響了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應當予以規范。
同時,有關部門正在大力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區域統籌,并建立異地協作機制,方便確需異地就醫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結算。 社保基金 “保命錢”不得挪作他用 規定:社保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 解讀:人大代表劉曉武在分組審議時提出,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要確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必須加強監督,而目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集行政監管與投資運營于一身,自己監管自己,這是制度的一個極大隱患。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審議過程中有不少常委會委員提出,目前社保基金累計結算數額較大,又比較分散,為了保障基金安全,應當嚴格規范,加強監管。
釋疑
單位不繳或少繳社保費咋辦?可申請法院拍賣單位財產抵繳
記者:單位有意規避或者逃避繳納保險費,會采取什么措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關于社會保險強制手段的問題,社會保險法第63條規定:當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且沒有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過去二十多年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確實出現了大量社會保險費征繳困難的問題,其中有一些企業是因為客觀原因,比如經營困難、瀕臨破產,確實沒有能力繳納,但是也有一些是因為社會保險意識淡漠,有意規避或者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而如果沒有強制手段的話,勞動者和其他公民的權益就難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養老險全國統籌有沒有時間表?不是一步到位要逐步完善
記者: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有沒有具體的步驟和時間表?有一種意見認為養老保險繳費的標準有些高,而相對享受的保障又偏低,將如何改善?
胡曉義: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一章中第64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關于時間表的問題,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十二五”規劃建議中就提出“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我理解這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一個時間表。到去年底,全國所有的省級行政區都制定了省級統籌的制度,但是出臺了方案不等于就實施到位了。經過評估,全國已經有25個省級單位達到了省級統籌的標準。在這個基礎上我們會研究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方案。當然這個方案涉及到各方利益,也會通過各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在統籌過程中,以及在整個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肯定會涉及到繳費標準和支付水平的問題。要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不是一步到位,要逐步完善。
養老險為何繳費高保障低?繳費高是因為要承擔歷史包袱
記者:有一種意見認為養老保險繳費的標準有些高,而相對享受的保障又偏低,如何改善?
胡曉義:我們現在規定的繳費標準確實不低,這是因為這個制度現在承擔著過去計劃經濟時期沒有繳費這樣一個沉重的歷史包袱。而我們享受的保障水平應該說確實不算高,但是最近6年以來,我們都在連續不斷地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養老金的水平翻了一番。為此,中央財政每年要拿出1500億以上的資金來支持這個系統的運行,這實際上也是在減輕企業和個人的繳費負擔。隨著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參保的積極性會更高,那么更多的人參保也會進一步擴大基金規模,按照大數法則,相應的負擔也會有所減輕。
對公職人員參保是否回避? 沒有刻意回避任何問題
記者:此次的立法當中為何沒有提及公務員、公職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問題?是否采取了回避的態度?
胡曉義:社會保險法已經確立了一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體系的總體框架,也對城鄉統籌問題作出了方向性的規定。在這個框架之下,我相信過去按人群來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以及地區分割的狀況會得到更好地改善。本法沒有刻意回避任何問題。本法立足于長遠、立足于所有勞動者和公民都能平等享受社會保險權利,同時也履行社會保險義務這樣一個基本點來設定它的法律條款的。隨著這部法律的實施,所有的勞動者和公民都能夠平等享受這種權利。
社保費如何統一征收? 將分析不同機構征收利弊 記者:社會保險費統一征收,具體由哪個部門負責?
胡曉義:現在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機構分別征收的。按照1999年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是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決定由哪個機構征收。這次社會保險法規定統一征收,這是一個重大的決定。這些年來,國務院有關部門也在為這件事情做調查研究,分析各地不同機構征收的利弊,尋找更好的管理體制。
授權條款太多是否回避矛盾? 有些過渡性措施難用立法固定
記者:社會保險法中有多次明確授權的條款,如涉及公務員養老保險辦法、社會保險費征收辦法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問題是授權的條款較多,是否會造成社會保險權利集中在基層,從而導致各地差異大,帶來保險轉續更加困難的問題?同時,授權條款是否回避了很多棘手的矛盾?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這些授權規定并不是空的,多數已經有規定。確實還有一些條款是授權國務院規定的,這個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第一,社會保險制度正在快速發展和變化的過程中,新的機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難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第二,我國幅員比較大,社會保險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歷史又比較短,所以本著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原則,國家立法確定大原則的基礎上要給國務院和地方一些空間。第三,現在社保制度不斷地發展完善,有一些階段性、過渡性的措施很難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來,我們要給改革和發展留下空間。 你也提到授權過多會不會影響法律的實施。我可以負責任地告訴你,不會的。法律通過以后,我們要督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于那些還沒有制定配套規定的要盡快地制定配套規定,也不會產生你擔心的把權力集中到地方。社保法最大的意義就在于從大的法律層面把一些基本的制度確定下來了。
文章熱詞: 社會保險法
作者:佚名;資料來源:華龍網-重慶商報;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1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