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為本 有法可依——學習 《社會保險法》的幾點體會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 《社會保險法》,該法的通過是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一個里程碑,具有深遠的意義。筆者在學習過程中,認為《社會保險法》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下面筆者結合自己從事的醫保工作,談幾點學習體會。
各級政府依法履責
當代社會保障和歷史上早期社會保障的最大區別是強調政府責任。所謂政府責任,既包括政府有責任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也包括政府必須承擔必要的財政支出,以及通過行政手段保證勞動者履行繳費義務、企業為職工參保。《社會保險法》對政府責任的強化與凸顯,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醫保制度覆蓋全民的責任。《社會保險法》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了醫保制度的覆蓋范圍。筆者認為,應盡快打破 “制度分設、城鄉分割、資源分散”的 “三分”不利局面,加強職工醫保、居民醫保、新農合和醫療救助制度之間的協調和銜接,逐步在政策規定、支付標準、管理服務等方面縮小城鄉差距和地區差距。并按照 “管理并軌—政策接軌—制度統一”的步驟,探索統一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平臺、業務流程和信息標準,以整合社會資源、提高工作效率。 《社會保險法》制定配套政策時,應充分考慮統籌城鄉的戰略要求,加快制度補缺和完善。
醫保、工傷基金先行墊付的責任。面對第三方責任導致的傷亡,醫保、工傷基金從拒不支付到先行墊付,是政府責任承擔意識的顯著增強。從以往案例來看,由第三方造成傷害,而第三方逃逸或無力支付的情況很多。受害人往往面臨雙重壓力:基金不能支付,參保 “無用”;賠償追討不到或賠款一拖再拖。正是這種窘境,困惑了包括受傷者和司法機關在內的各方。而 《社會保險法》延續商業保險中的 “代位求償”規定,必將有效解決這一問題。
筆者認為,落實到具體環節的可操作層面,比如如何規避企業逃避履責,規避欺詐冒領和基金的壞賬損失等方面,都需要有關部門加快研究制定相關配套規定,明確可行路徑。
經辦機構依法經辦
《社會保險法》是在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社會保障服務需求與相對滯后的社會保障管理服務能力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出臺的。經辦機構作為政策的具體執行者,其履職能力關系到政府的執行力,其管理服務質量關系到政策的執行落實與參保群眾待遇的享受情況。《社會保險法》已出臺, “有法可依”已經實現,接下來要做的就是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經辦”顯然是 《社會保險法》中的應有之義和必然命題。
一方面, 《社會保險法》確立了機構設立原則、經費保障機制和經辦機構基本職責,解決了長期困擾經辦機構的體制性問題,明確了政府主導的經辦模式和經辦服務的屬性。這為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履行公共服務職能、提升經辦服務能力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社會保險法》對參保登記、待遇享受、監督管理、信息公開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要求。據有學者統計,該法共有36處提及社會保險
文章熱詞: 社會保險法
作者:佚名;資料來源:中國勞動保障新聞網;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1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