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社會保險法》亮點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剛剛出臺的社會保險法強化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針對欠繳社保費的現象,法律也規定了極有操作性的剛性應對措施: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同時,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
醫療保險——可異地結算
社保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目前存在異地就醫難的問題,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難,影響了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應當予以規范。同時,有關部門正在大力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區域統籌,并建立異地協作機制,方便確需異地就醫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結算。
工傷保險
針對工傷保險欠費,法律還專門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不償還的可依法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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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資料來源:乳山市教育網;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1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