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傷保險條例有六點變化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大幅提高
本報訊(記者 張臨山)修訂后的新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記者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新《條例》從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出發,修訂完善了有關制度,發生六點變化:
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將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
二是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將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
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新《條例》規定了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傷待遇標準。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提高至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算賬大約是34.6萬元,比原標準增長了2倍多;同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將工傷預防費增列為基金支出項目,將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是加大了強制力度。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增加了行政處罰規定,提高了工傷保險的強制性。加大了對不參保單位的處罰力度,最高可處欠繳數額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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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資料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1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