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第四十七條 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海關查驗。
海關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
第四十八條 進出境郵袋的裝卸、轉運和過境,應當接受海關監管。郵政企業應當向海關遞交郵件路單。
郵政企業應當將開拆及封發國際郵袋的時間事先通知海關,海關應當按時派員到場監管查驗。
第四十九條 郵運進出境的物品,經海關查驗放行后,有關經營單位方可投遞或者交付。
第五十條 經海關登記準予暫時免稅進境或者暫時免稅出境的物品,應當由本人復帶出境或者復帶進境。
過境人員未經海關批準,不得將其所帶物品留在境內。
第五十一條 進出境物品所有人聲明放棄的物品、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辦理海關手續或者無人認領的物品,以及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郵遞物品,由海關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或者人員的公務用品或者自用物品進出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關 稅
第五十三條 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征收關稅。
第五十四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五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予以扣除。
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確定。
第五十六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一)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三)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四)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
(五)法律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
第五十七條 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可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特定減稅或者免稅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依照前款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關稅進口的貨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未經海關核準并補繳關稅,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以外的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由國務院決定。
第五十九條 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后,準予暫時免納關稅。
第六十條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征收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超過三個月仍未繳納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三)扣留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海關采取強制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義務人、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進出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物品放行前繳納稅款
第六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變賣所扣留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已繳納稅款,海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致使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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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熱詞: 海關
作者:佚名;資料來源:中國政府門戶網站;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1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