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稱員工辭職完全自愿 意在提高用人制度競爭
來源:新浪科技;作者:新浪科技;發布用戶:guanlicy;發布時間:2007-11-22;新浪科技訊 11月4日晚間消息,針對有媒體報道稱“華為讓萬人辭職、重新簽訂合同”一事,華為公司給新浪科技獨家發來正式說法,稱“辭職完全屬于員工自愿,沒有公司強迫行為。絕大部分員工會通過競崗回到原來的崗位”;并且,華為是“認真學習、理解、堅決貫徹執行勞動合同法,使華為的用人制度合法、規范,并富有競爭力”,“沒有侵犯員工權益”。
有媒體報道稱,華為公司最近出臺了這樣一條舉措,所有工作滿八年的華為員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辦理主動辭職手續,即先“主動辭職”、再“競業上崗”,重新與公司簽訂1-3年的勞動合同。其后有媒體評論稱,華為此舉意在規避即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該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滿足“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后,便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成為永久員工。也就是說,只要這類員工沒有嚴重的違紀行為,企業就不能解雇他們,那么只要這家企業不倒閉,員工從此就捧上了“鐵飯碗”。
對于華為是否出臺了這一規定,華為做了詳細解釋。
華為表示,國家頒布了《勞動合同法》后,華為認真學習、理解、堅決貫徹執行勞動合同法,使華為的用人制度合法、規范,并富有競爭力。
對于此事的原因,華為表示,近十年來,快速發展,員工人數已達到7萬余人,積累了一些問題,比如:母公司、子公司、合資公司、派遣公司交叉使用、聘用主體關系混亂,不利于業務運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需要重新規范。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新的要求,我們也需要重新梳理。
華為稱,針對上述問題,華為和所有企業一樣,都必須盡快糾正,讓自己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要求,為此,需要對人力資源管理做一些調整。
沒有強迫辭職
華為表示,近年來,為適應業務國際化的拓展,提升國際競爭力,華為進行了一系列的人力資源制度變革,包括人崗匹配和定崗定薪的薪酬制度改革、員工福利和保險保障制度的改革等,目的是讓企業內部更和諧、更富有活力。
據悉,在學習、理解勞動合同法后,華為有部分主管和老員工自愿提出辭職,重新接受公司的挑選。本次自愿辭職的老員工中,有些經歷過1997年的市場部集體大辭職;有些人在2002年公司經歷IT冬天的時候,主動降薪10%,與公司同舟共濟,共度難關。華為走到今天,靠的是這種奮斗精神和內部的一種永遠處于激活狀態的機制。
對于員工辭職后,如果愿意回公司工作,華為公司是否接受嗎以及職位是否有變化、員工對此有何反應等問題,華為表示,辭職完全屬于員工自愿,沒有公司強迫行為。絕大部分員工會通過競崗回到原來的崗位。由于這些員工中絕大多數是華為持股員工,他們都支持企業保持持續的創造力和活力。
沒有侵犯職工權益
對于此事是否侵犯了職工權益,華為表示,華為沒有侵犯職工權益。
華為稱,任何一個企業都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對員工的自愿辭職行為,企業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我們的經濟補償方案要優于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包括高于明年生效的勞動合同法。
本著自愿協商的原則,所有自愿辭職員工都將獲得華為相應補償,補償方案為“N+1”模式,即經濟補償稅前總額=(N+1)×員工月補償工資標準(稅前)。但月補償工資標準不僅是員工月標準工資,還包括員工上年度獎金月均攤值。N為員工在華為連續工作的工作年限,此外還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即將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有兩個限制:一是補償的年限N不能超過12個月;二是高工資者,計算的每月工資標準,要以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封頂。華為的補償方案沒有這兩個限制,所以要優厚于勞動合同法的標準。(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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