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解讀八十五: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賠償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解讀】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不支付加班費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沒有依法或者依據合同的約定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種:
(一)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的2日支付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報酬,但用人單位沒有履行這一約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則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另外,對于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比绻萌藛挝贿`反了這一規定,超過十五日給勞動者結算工資報酬,則也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為每月1000元,但用人單位卻只支付給勞動者950元,則屬于未足額發放工資,是違法的。
(三)用人單位支付在試用期間的勞動者工資低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庇萌藛挝贿`反這一規定支付工資的,也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四)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庇萌藛挝贿`反這一規定,沒有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的,則屬于違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睂嵭凶畹凸べY保障制度,對于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推動勞動力市場建設和工資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制定了本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北京市規定職工每月的最低工資標準為640元,這一標準無論是對已經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還是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都適用。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月工資低于這一標準,則是違法的。即使雙方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仍然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此外,對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報酬,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如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小時工資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則也屬于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比绻萌藛挝话才艅趧诱呒影啵瑓s不依據勞動法的上述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屬于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六種情形,包括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因身體或者能力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因依法破產重整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以及因用人單位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而導致的勞動合同終止等。對于發生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付給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則屬于違法地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對于上述四類違法行為,本條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這里應當指出的是,關于“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規定,從性質上說屬于一種類似加處罰款的執行罰措施。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交納罰款的,行政機關可以按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罰款,目的是督促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同樣道理,對于用人單位逾期不向勞動者支付應當支付的費用的,通過加收一定數額賠償金的手段,促使用人單位履行支付義務,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其向勞動者支付相關費用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發生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在勞動行政部門發出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以及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費用的責令后,該用人單位即在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了其支付義務的,則不必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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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資料來源:勞動咨詢網;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0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