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政策解讀
作者:上海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586號令)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了新的規定:
1.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這一規定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的職業人群,有利于發揮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優勢,有利于保障這些職業人群的工傷保險權益。
2.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樣規定,將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由原來的機動車事故傷害擴大到機動車、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的職工群眾,既體現了公平原則,也符合實踐發展。同時,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這樣規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導職工群眾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3.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中的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縮短了爭議處理的程序和時間,有利于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4.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上述調整,大幅度提高了工傷職工的待遇,對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提高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保障水平,有著十分現實的意義。
5.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借鑒了國際經驗和我國部分地區的實踐做法,明確了將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納入基金支付的規定,并且授權我部會同財政、衛生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還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進一步規范統一了工傷職工的待遇標準,保證了工傷職工待遇的及時發放,同時減輕了參保用人單位的負擔,提高了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
6.加大了強制力度。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的新規定,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也可以從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單位惡意訴訟。同時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定。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先是要求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按日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以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這些規定,提高了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
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在調整擴大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和工傷認定范圍、簡化工傷認定程序、提高工傷待遇水平、增強參保強制性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使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能夠惠及更多的職業人群,使廣大職工能夠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
文章熱詞: 工傷保險條例
作者:上海;資料來源:海寧市政網;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1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