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解讀
作者:編輯組
中小微企業在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國內外經濟環境影響,中小微企業發展中稅負重、融資難等問題突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李克強總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指出要“進一步擴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減輕企業負擔”。為引導和幫助中小微企業穩健經營、增強盈利能力和發展后勁,近幾年國家已經出臺了一系列關于進一步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優惠措施,加大財稅支持力度。為正確掌握相關政策,我們進行了梳理,供參考。
一、中小微企業的定義及劃型標準
(一)中小微企業定義
這一概念來源于《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二是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三是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規定以外的行業。
(二)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各行業劃型標準具體為:
1.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2.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3.建筑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4.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5.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6.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7.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8.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9.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0.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1.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2.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3.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4.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6.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注意與小型微利企業的區別
小型微利企業,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對其明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中小微企業與小型微利企業的區別在于:一是適用對象不同,中小微企業的適用對象不僅包括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還包括了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適用對象遠比小型微利企業寬泛;二是劃分標準不同,小型微利企業是根據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這三項指標來劃分,而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指標則是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三項,區別明顯。
二、對中小微企業的直接稅收優惠
(一)營業稅
1.提高營業稅起征點
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及《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蘇財稅〔2011〕35號)的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明確我省的營業稅起征點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即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符合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可以適用上述優惠政策,其營業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按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2.月營業額不超2萬元,暫免征收營業稅
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先后發布,自2013年8月1日起加大了財稅扶持力度。優惠內容主要包括:一是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二是對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營業稅納稅人中,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三是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同樣暫免征收營業稅。
需要指出的是,“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月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對納稅人月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二)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而“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按照現行金融管理體制的規定,金融組織目前已由銀監會批準設立并發放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
由于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書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因此上述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優惠政策也適用于借款給小型、微型企業的金融機構。即金融機構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與大中型企業(非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則按規定征收印花稅。此項優惠政策無疑實現了“雙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小微企業的融資難題。
(三)企業所得稅
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此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又先后出臺進一步措施,陸續擴大了對其中部分優惠對象的扶持力度。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均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最終的實際負擔率僅相當于應納稅所得額的10%。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的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
為鼓勵科技創新,近些年來國家也陸續出臺了相當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它們同樣適用于中小微企業中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有效提高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1)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3)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
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是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基礎。為進一步優化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環境,提高產業發展質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實力和影響力的行業領先企業,國家制定了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①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②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③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④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⑤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⑥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⑦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享受優惠的企業應分別對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予以認定。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上述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5)允許固定資產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
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者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四)房產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江蘇省房產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蘇政發〔1986〕172號)的規定,個別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臨時性減稅或免稅照顧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因此,對于中小微企業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房產稅困難減免。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及《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4〕6號)的規定,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可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一是因全面停產(不包括季節性停產)、停業半年以上,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二是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扶持發展項目,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三是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下的鼓勵類產業,年度虧損金額超過50萬元且虧損金額占收入總額的比重超過10%,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四是從事救助、救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和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公益性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群眾團體,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五是因不可抗力,如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導致納稅人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因此,對于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可以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
1.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國稅函〔2011〕97號)的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辦理稅務登記核發稅務登記證時,不再收取工本費。
2.免收發票工本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0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759號)的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小型微型企業領購發票時免收發票工本費。一年以后,國家又對此項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予以擴大,受惠面覆蓋了所有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2〕9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608號)的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稅務發票工本費。
三、對中小微企業的間接稅收優惠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
為了更好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和融資服務,努力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融資難問題,幫助中小企業擺脫困境。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的規定,對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繼續申請。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
為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加快創業板市場建設,國務院完善了中小企業上市育成機制,擴大了中小企業上市規模,增加直接融資,完善創業投資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四)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7號)的規定,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孵化器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基地,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8號)的規定,國家大學科技園是以具有較強科研實力的大學為依托,將大學的綜合智力資源優勢與其他社會優勢資源相組合,為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產學研結合提供支撐的平臺和服務的機構。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文章熱詞: 稅收政策解讀
作者:編輯組;資料來源:中國會計網;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1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