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勞動合同法中勞務派遣問題
作者:東方直通車
進入本世紀以來,勞務派遣成為一種比較普遍的用工形式,其范圍不斷擴大。一方面是由于在一些領域,通過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符合社會化分工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對勞務派遣這種新生事物缺乏法律規范,使得一些用工單位出于規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意圖而通過勞務派遣形式用工。
在實際中,一些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權益受到侵害,不能獲得與用工單位的職工同工同酬的權利,發生工傷后往往得不到賠償。
為了使符合社會化分工需要的勞務派遣能夠得到健康發展,同時防止用工單位規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勞動合同訂立、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等作出了規范:
———規范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規定只有依法設立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且具備一定經濟實力以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的公司法人才能專門從事勞務派遣經營。
———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作出特別規定,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權益。尤其是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針對勞務派遣的特殊性,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作了一些特別規定。包括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標準執行;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
———限定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文章熱詞: 勞動合同法
作者:東方直通車;資料來源:東方直通車;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07-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