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社會保險法》六大重點問題
《社會保險法》歷時三年四審終獲通過,一方面是眾望所歸的結果———多年來以各種行政法規形式實施的社會保險制度終于“并軌”,該法相當程度上吸收和繼承了原有體系的合理部分,也在諸如部分費用項目承擔、社會保險賬戶繳費轉移及違法責任加重等方面做出了重大改進;另一方面,該法的頒布又引得人心揣度———企業的用工成本是否因故而大幅提升?現行企業社保操作如何應該法的要求進行變革和改進?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就該法所涉的六個重點問題分析如下,以便有關人力資源工作者和普通員工對該法有進一步的明晰認識:“放寬”養老保險累積繳費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前述規定,對于以往的養老保險政策而言,似乎有所“放松”,因為根據國務院于1997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2005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如此,原本由于繳費年限問題無法享受養老保險的相關個人,即使達到退休年齡仍然有機會通過“續保”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相關權益。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在此方面似乎已經走在了全國的前面。但是否允許有關人員在繳費未滿15年的情況下一次性領取全部儲蓄額,則因為《社會保險法》的頒布而變得不甚明確,對此問題仍有待相關部門的進一步釋明。醫療保險“全覆蓋”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依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07]44號)的相關規定,凡未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員,均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由此,在上海市,過去的醫療保險已經由“職工”完全過渡到“居民”,參保人員擺脫了用人單位這層勞動關系的“桎梏”,真正地享受社會保障所帶來的福祉,而不再是單純的勞動行政管理。“靈活處理”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此處所謂“靈活處理”系指兩個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醫療服務提供能力和醫療消費水平等差距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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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資料來源:撰文羅欣屈曉蓉(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律師);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1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