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勞動合同法》十大本質變化
一、關于制定規章制度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目前實踐中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制定擁有完全自主權,只要規章制度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且向員工公示即為有效。
【變化解讀】
一、新的《勞動合同法》主要對規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進行了調整和修改。變“聽取意見”為“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平等協商”。
二、但是,如果規章制度的制定沒有經過民主程序,是否規章制度有效、無效還是部分無效?未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能否適用?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并未明確。該法僅規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也就是說規章制度仍然只是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才又可能歸于無效。
三、此外,對于未建立工會的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應當經“全體職工”討論。“全體職工”如何定義?規章制度以何種方式表決?如果100個職工有1個未參與討論或有1個不同意,規章制度是否能夠通過和生效?老的規章制度未經新進員工討論同意是否適用?我們認為,全體職工表決通過應該是過半數通過即可(參照公司表決制度)。
【律師建議】
為避免不必要麻煩,企業新制定的規章制度時應當向全體職工公示,盡量制作全體職工簽字認可的清單。另外,在簽訂員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將規章制度作為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這樣既能做到“平等協商”又能做到“公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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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熱詞: 勞動合同法
作者:佚名;資料來源:百度空間 周律師;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