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勞動合同法》十大本質變化
七、關于申請法院支付令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百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21、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變化解讀】
一、新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支付令。但是,對未足額支付報酬而應當支付的賠償金是否能一并申請支付令?這一點新法并未明確。僅從字面理解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是這樣的話,僅就報酬部分申請支付令賠償部分仍需申請仲裁,則勞動者花費的時間、成本反而增加,支付令的意義也就不大。
二、而對于支付令制度本身而言,用八個字概括支付令:“先天不足、后天缺氧”。 在當前的法律規定下,只要債務人提出書面異議,則不管該異議的理由是否成立,或者即便沒有任何理由,法院均“無須審查異議”而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律師建議】
與其說拖欠勞動報酬申請支付令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亮點,不如說是一大敗筆。實踐中,遇到拖欠勞動報酬的情況,用人單位總會找出各種理由。此時再去申請支付令,用人單位一紙書面異議就導致支付令自動失效,枉付申請費,同時可能造成仲裁時效超過,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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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熱詞: 勞動合同法
作者:佚名;資料來源:百度空間 周律師;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