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勞動合同法》十大本質變化
四、關于試用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變化解讀】
一、關于試用期的期限,《勞動法》作出不超過6個月的原則性規定,各地的勞動合同法對具體期限規定長短不一;
二、新法根據合同期限對試用期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否則將面臨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處罰(第八十五條);
三、用人單位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點并無變化,但是新法強調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這說明理由;
四、應特別注意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須提前三日通知(現行規定不需要提前通知)。
【律師建議】
新的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明確了試用期的概念。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很多用人單位變相設置實習期、見習期等將毫無意義。
關于只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實踐中一般都認定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新法亦以法律形式確定。
關于違反試用期規定的處罰,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樣,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定的行為將得不償失;
新法的規定對用人單位是非常嚴厲,用人單位想繼續鉆試用期的空子將很難。關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一方面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另外注意錄用新員工是一定要將錄用條件具體明確。實踐中可以書面形式載明錄用條件并要求新員工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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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熱詞: 勞動合同法
作者:佚名;資料來源:百度空間 周律師;發布用戶:chenz;發布時間:20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