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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社會保險與工傷、規章制度與員工手冊、調崗調薪與裁員違紀員工管理與勞動爭議處理高級講座

【時間地點】 2013年8月31-9月1日北京 天天假日酒店(周五-周六)
【培訓講師】 梁偉權
【參加對象】 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人力資源總監、經理、專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等
【參加費用】 ¥2500元/人 (包括培訓、教材、兩天午餐、以及上下午茶點等)
【會務組織】 森濤培訓網(www.gzlkec.com).廣州三策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咨詢電話】 020-34071250;020-34071978(提前報名可享受更多優惠)
【聯 系 人】 龐先生,鄧小姐;13378458028、18924110388(均可加微信)
【在線 QQ 】 568499978 培訓課綱 課綱下載
【溫馨提示】 本課程可引進到企業內部培訓,歡迎來電預約!
培訓關鍵詞:勞動合同法培訓,勞務派遣培訓,規章制度與員工手冊培訓,社會保險與工傷培訓

勞務派遣、社會保險與工傷、規章制度與員工手冊、調崗調薪與裁員違紀員工管理與勞動爭議處理高級講座(梁偉權)課程介紹:

● 課程前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亮點和熱點都直指勞務派遣。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修案,提高了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條件,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實施,并且明確了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的范圍,這令勞務派遣單位和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用工單位,感到從未有過的經營壓力和用工壓力;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明確了“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情形、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支付條件和標準等爭議性問題。這些最新規定對企業用工管理將產生哪些重要影響?企業如何合法有效應對,以期減少用工風險和用工成本?

● 參加本次講座,將有如下收益,并有望為企業解決如下問題:
1、理解和掌握員工手冊的基本知識、制訂的基本方法、原則與技巧;
2、理解和掌握企業規章制度的基本知識、制訂的基本方法、原則與技巧;
3、學會如何應用相關法規避免陷入各類誤區,規避用工風險,加強對違紀員工的管理及提高違紀違規問題員工處理的能力;
4、幫助企業管理者有效運用法律政策,完善管理手段,極大限度減少法律風險和用工成本。

● 資格證書:
資格證書費:高級¥800元/人(參加認證考試的學員須交納此費用,不參加認證考試的學員無須交納)
備注:1. 凡參加認證的學員,在培訓結束參加考試合格者由IOCL<<國際職業認證標準聯合會>>頒發<<人力資源管理師>>國際國內中英文版雙職業資格證書,(國際國內認證/全球通行/雇主認可/官方網上查詢);2.凡參加認證的學員須提交本人身份證號碼及大一寸藍底電子版數碼照片;3.課程結束后20天內將證書快遞寄給學員。

● 課程大綱:
一、員工手冊與規章制度的制訂、審查、修訂和執行
1、勞動合同法時代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及規章制度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地位
2、企業規章制度的現狀和制度建設的常見問題
3、企業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關系和適用關系
4、2012年《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出臺后,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及沒有向勞動者公示的規章制度是否有效?如何履行規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如何有效公示企業的規章制度?
5、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關于“企業(甲方)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員工(乙方)的能力和表現,合理調整員工(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和工資待遇” 的規定或約定是否有效?
6、如何有效運用企業規章制度對員工加強管理?特別是對問題員工和高層員工、關鍵崗位員工的管理?
7、企業以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敗訴原因分析
8、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的性質、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9、績效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0、薪酬福利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1、招聘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2、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3、工時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4、員工培訓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5、保密與競業限制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6、員工手冊的主要內容及制定原則、撰寫方法與技巧和注意事項
17、員工手冊和規章制度后續審查和修訂的必要性、修訂原則和注意事項
18、規章制度執行的重點和難點、影響規章制度執行的因素及不良因素的排除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技巧
1、用人單位不使用勞動部門的合同范本而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是否有效?勞動合同未經勞動部門備案是否有效?
2、如果勞動者借故拖延或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如何應對?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繼續留用勞動者,但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是否也需支付兩倍工資?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5、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6、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如何區別,能否把勞動關系轉化為勞務關系?
7、什么時候為簽訂勞動合同的最佳時間?
8、簽訂了勞動合同,是否等于難以解雇員工?
9、不簽勞動合同,是否等于無須繳納社會保險?
10、法律禁止2次約定試用期,那么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該如何約定?
11、用人單位收購其他組織時,如何與被接收的員工簽訂、變更勞動合同?
1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繼續聘用的,是繼續簽訂勞動合同還是簽訂其他協議?
13、勞動合同的關鍵核心條款及操作技巧
(1)企業安排員工從事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內容以外的任務,屬于單方違約,該如何約定工作崗位/工作內容,以化解違約帶來的法律風險?
(2)如何約定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以便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員工的工作內容及單方變更其工作崗位?
(3)如何約定勞動報酬,以避免約定不明確帶來的風險?
(4)如何約定工資總額,以合法降低經濟補償的基數?
(5)如何約定薪酬結構,以利于企業靈活地調整工資?
(6)《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應如何設計?
(7)《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應如何設計?

三、如何有效調崗調薪
1、企業通常根據經營需要而調整員工的崗位或地點,但是員工可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賠經濟補償,企業日常管理中該如何做,才能化解風險或避免案件敗訴?
2、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實際上發生變化,但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員工到新崗位一段時間后,卻要求恢復到原崗位,往往成立,那么企業該如何抗辯、該如何預防?
3、績效目標不合法合理的,往往不能作為衡量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的依據,企業該怎樣設定績效目標,才能作為衡量標準?
4、即使企業能證明勞動者 “不勝任工作”,但是在之后的調崗調薪爭議中還是被認定單方非法變更勞動合同,企業敗訴,為什么?企業該如何防范?
5、勞動者對績效目標不確認,是否意味著該目標無效?如果必須經勞動者確認才生效,那么企業的日常管理將何去何從?
6、員工認同績效考核結果,但是企業在“基于不勝任工作而調崗調薪、解雇辭退”的案件中還是敗訴,那么企業該如何抗辯或日常管理中怎樣做,才能避免敗訴風險?
7、企業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扣減員工績效獎金,很多時候被認定非法克扣工資,企業該如何抗辯或日常管理中怎樣做,才能化解風險或避免敗訴?
8、員工不勝任工作,企業能否調整其崗位,調崗后能否單方降低其薪酬?如何操作,才能調崗降薪?
9、假設女員工固定月薪為3000元,浮動月薪為2000元,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4800元,懷孕期間究竟該按什么標準支付,公司希望按3000元,員工希望按5000元,仲裁結果可能是4800元;企業該如何控制用人成本?
10、女職工休產假完畢后,往往原崗位已經有其他同事負責,女職工往往不接受新崗位,為此發生勞動爭議,企業該如何做,才能化解敗訴的風險?

四、如何有效解雇辭退
1、實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為由解雇員工,仲裁機構往往認定企業非法解雇員工,那么企業日常管理中該如何做,才能避免案件敗訴,避免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2、以“組織架構調整,無合適崗位安排”為由解雇員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機構認定企業非法解雇,企業該如何做,才能避免案件敗訴?
3、企業以“經濟性裁員”名義解雇員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往往被認定非法解雇,企業該如何操作?對“經濟性裁員”作出規定的法律文件到底有哪些?
4、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書面約定支付適當的經濟補償數額,事后勞動者追討經濟補償的差額部分,仲裁機構很可能支持勞動者的訴求,企業日常管理中該如何創制、收集證據,才能避免案件敗訴?
5、培訓服務期未到期,而勞動合同到期,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仲裁期間往往被認定屬于提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
6、員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業即自行離職,是否構成勞動者違法解除?企業該如何做,才能降低風險成本?對于勞動者的辭職環節,有哪些必須注意的風險控制點?
7、勞動合同到期后,經常出現該終止的忘記辦理終止手續,該續簽的忘記辦理續簽手續,經過一段時間后企業才提出補辦相關手續,但是員工卻提出賠償要求,企業風險非常大;那么企業該如何做,才確保規避上述敗訴風險?
8、解除勞動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會的意見,是否構成非法解除?
9、《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表述不當,往往成為勞動者打贏官司的有力證據,企業該如何書寫,才避免案件敗訴而承擔法律責任?
10、哪些情形下屬于非法解雇員工,須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是承擔1年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還是1年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代通知金是否要承擔,勞動者能否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五、基本養老保險新規定與舊法規定的異同及亮點分析
1、基本養老金是否可以提前提取?
2、個人跨地區就業可以隨個人轉移,又是如何領取的?
3、辦理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4、因提前退休引發勞動爭議的處理方法與風險防范手段
5、職工退休后與企業的關系如何處理?
6、當前養老保險實踐中的矛盾與疑難問題處理
7、職工檔案丟失糾紛應如何處理,用人單位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8、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六、企業社會保險籌劃策略
1、社會保險法關于保險費征繳有哪些變化
2、社會保險基金剖析
3、社會保險法對企業實操經辦社會保險有哪些變化
4、社會保險監督解讀與企業主意事項
5、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參加社保的,如何享受社保待遇?
6、社會保險法頒布對企業規章制度建立的影響
7、在新的《社會保險法》下如何節約社保成本與企業用工成本?

七、工傷保險與企業不繳、欠繳工傷保險費的新風險
1、 員工繳納了農村合作醫療,并且能夠提供證明,企業還需為其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嗎?
2、如何理解工傷保險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3、企業能否追究工傷職工的過失賠償責任?
4、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5、無照駕駛與駕駛無照車輛受傷怎么辦?如何認定職工的醉酒行為?
6、“認定工傷”、“視同工傷”、“不認定工傷”的法律界定
7、哪些工傷待遇由企業支付?哪些工傷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8、工傷職工超過規定醫療期如何處理?
9、單位能用商業保險賠償職工工傷待遇嗎?
10、單位對勞動能力等級鑒定不服怎么辦?
11、發生工傷后,企業能否與傷者私了?
12、員工使用假身份證,社保拒賠,企業應怎樣擔責?
13、對工傷員工出院后“泡工傷”,企業該怎樣處理?
14、工傷保險的各種待遇計發基數——“本人工資”是如何確定的?
15、員工違反操作規程受傷是否工傷?企業可否對其予以處罰?
16、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可否不再購買工傷保險?

八、如何有效處理違紀違規員工
1、《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能規定對員工罰款的內容后,企業如何有效管理違規違紀的問題員工?
2、處分、解雇勞動者,往往由于勞動者拒絕簽收該通知書而導致企業的處分、解雇行為被認定為無效或非法行為,那么企業在日常管理中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
3、勞動者欺詐應聘,事后被企業解雇,在仲裁期間,勞動者可能作出讓企業措手不及的抗辯觀點,企業該如何回應或者在日常管理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
4、對于惡意違紀違規的問題員工,他們往往拒絕提交《檢討書》或否認違紀違規的事實,企業該如何創制、收集證據,才避免案件敗訴而承擔法律責任?
5、如何進行違紀員工的事實調查、證據固定,對于違紀員工,部門經理應注意哪些日常管理細節問題?
6、對于違紀員工,事發后什么時間處理,如何書寫《違紀違規處分通知書》?
7、怎樣理解“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如何在《懲罰條例》中詳細明確違紀違規的“一般違反”、“較重違反”及“嚴重違反”?
8、直線部門經理擅自口頭辭退員工,仲裁機構往往認定企業非法解雇員工,那么企業日常管理中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避免直線經理越權處分員工?
9、勞動者不辭而別、無故曠工,卻主張被企業口頭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機構的支持,那么企業日常管理中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
10、如何界定“重大損害”,“重大損害”是否必須體現為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
11、采用“錄音錄象”方式創制、保留的證據,法院是否采信,企業內部OA系統或ERP系統上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12、違紀違規員工處理的依據、原則、方法和技巧。

九、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重點內容解讀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對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4、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6、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7、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8、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被迫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9、哪些情形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10、外國人、無國籍人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或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持有《外國專家證》并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可否認定為勞動關系?
11、《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條件作了哪些修改?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是否需要申請行政許可?
12、《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何新規定?新的規定對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有哪些影響?
13、《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對實施勞務派遣的崗位有何強制性規定?何謂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14.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有何法律風險?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 講師簡介:
梁偉權 之誠老師
國內知名勞資問題解決專家 北大縱橫勞資關系研究院院長 國家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國家人力資源法務咨詢師 廣州培訓師聯合會常務副會長 中國勞動關系在線首席顧問
中國管理研究院勞資關系管理研究所首席研究員  中國人事法務協會高級顧問
國家人社部人力資源法務咨詢師考證培訓講師  廣州市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
梁老師精通勞動法規,熟悉人力資源管理。梁老師在全國各地巡講“勞動法相關課程”,受益企業達20000多家,真實案例教學,將枯燥的勞動政策法規溶入實際管理當中;學員參與討論、互動,課程生動有趣,深入淺出,讓學員迅速學以致用。深受廣大企業管理者、人力資源從業者的好評。
梁老師長期擔任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和法律顧問,專門從事人力資源管理與勞動爭議訴訟及勞動法律研究工作,對于企業管理過程中的勞動用工風險有深刻的了解,處理各類勞動糾紛案件1000余件(包括個人、企業),涉及北京、天津、浙江、江蘇、上海、廣東、廣西、山東、四川、重慶、湖南、湖北、福建、海南、遼南、云南、江西等地,對各地勞動地方法規有較深的了解,對勞動法有很深的理論研究和豐富的實戰經驗,接受過中央電視臺、廣東電視珠江臺、廣州電視臺、珠江經濟廣播電臺和《廣州日報》、《新快報》、《贏未來》、《人力資源》等多家媒體的采訪;最近《應對勞動爭議爆發期》一文發表在《南風窗》雜志2009年第5期;較全面的總結了我國勞動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特別對引入第三方獨立機構參與協調的想法,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與指導作用,引起業界廣泛關注。
梁老師顧問或服務過的客戶有:
華北油田管理局、南海石油、中國水利電力物資公司、鄭州日產汽車、東風日產、韓國北京和信汽車、萬寶冷機集團、廣州輕工貿集團、金羚洗衣機集團、新寶電器股份、南方電網、南方電網惠州蓄能水電廠、國家電網新野電業局、國家電網河南許昌供電公司、云南電網大理供電局、神華國華徐電、粵電集團梅州電廠、長大公路集團、長宏公路、廣鋁集團、翔峰集團、中山大學產業集團、永紅服裝配件集團、考邁托集團、九星印刷集團、 廣州日用五金、佛山聯動科技、東莞創豐、創穎實業、誠益實業、東碩科技、中大中鳴科技、奧地利索恩照明、新加坡赫比電子、新加坡諾衛環保、潔亞城市環保、美國溢隆實業、法國凱捷數據處理、臺灣崧尉股份、愛創域(香港)公司、上海正英、北京瑞升、山西華杰集團、山西大昌集團、河北旭陽化工集團、信和光柵、臺灣先力光電、毅鑫自動化、新羅機電、星業科技、再鑫儀器、惠州鼎估興、美西樂士、卡爾諾網絡、卓訊網絡、滿堂紅(中國)地產、中地行地產、廣州郵政、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農業銀行江西省吉安分行、深圳農村商業銀行、家庭醫生雜志社、全球通大酒店、家園連鎖酒店、致信酒店、鴻運大廈、中通生化、佛山華生化工、嬌妍日用品、斯德寶香精香料、佛山順泰食品、泛亞聚酯、深圳三威塑膠、日資東麗塑料、深圳農裕農化、華之粹生態科技、恒潔衛浴、長谷陶瓷、芙蓉坊連鎖、二天堂連鎖、廣州酒類專賣連鎖、大千鋼琴、歡樂反斗城玩具、新世紀印刷、南光攝影器材、點石珠寶、年青人眼鏡量販連鎖、恒之杰表業、中山醫藥、香雪制藥股份、致信藥業、明園園林、國匯保險、百潤捷物流、大同搬屋、金達航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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